Re:关于复审日期疑难问题、、、、请大家帮忙!急啊
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发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
这个是原《商标法实施细则》上的,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则规定,“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其中“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这句话应当是说以文件发出信封上的邮戳日期起满15天,视为当事人收到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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