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tianlang  注册会员 | 2009-11-2 19:48:51

Re:请高人指点下面的真题选不选D,怀疑杨立的答案有问题

多谢楼上给出的解释,论坛里还是有高人啊:),我也觉得应该是按您说的来理解。再次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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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风细雨  注册会员 | 2009-11-3 10:20:04

Re:请高人指点下面的真题选不选D,怀疑杨立的答案有问题

staroffish:“法条的本意(细则7.2)本来是想表达至“权力丧失之日起”2个月内,正当理由可以请求恢复”

excellent explanation.

逻辑上,收到处分通知是权力丧失之日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在细则7.2中应该使用staroffish提出的这个上位概念,至于具体的概念,收到通知或期限届满,在审查指南中具体解释不迟。

国知局条法司确实水平有待提高,“公开”、“公布”、“公告”的混用,还可以说是理工科出身的人容易犯的错误,但是在楼主提的这个问题上,纯粹属于逻辑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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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ma  注册会员 | 2009-11-3 17:30:01

Re:请高人指点下面的真题选不选D,怀疑杨立的答案有问题

staroffish wrote:
杨立的答案没有问题,倒是你引用的那个帖子(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1&id=170353&tpg=1&ppg=1&sty=1&age=0#170353),那道2000年的真题没有答案,果汁出了一道错题,其实果汁的错题多了去了,08年出的真题水平都不怎么样,别说2000年时候了,那时候水平更低,其实我觉得杨立也知道那是一道错题,但是为了给果汁的人留面子,没说的那么明白罢了。

言归正传。你提 的问题确实很好,证明你看书看的非常仔细,把法条吃的很透。关于复审期限的恢复,确实是存在一个法条与实务处理之间很大的瑕疵。

法条的本意(细则7.2)本来是想表达至“权力丧失之日起”2个月内,正当理由可以请求恢复,但是由于果汁局里大部分是学理工科出身的,法律基础薄弱,立法水平低下,所以这条没写清楚,(细则是国务院立法,但是起草是果汁局条法司)本来他们以为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这样的表达更清晰,但是却没有从专利法这部法的整体去考虑,所以写的很差,水平很低。你就勉强理解其意图吧,实务也是按“斜风细雨”说的那么处理的。

如果你要证据,我还真拿不出来,只能告诉你实务就是这么处理的。

如果你要类比,我可以给你举例子,专利法里面立法水平低下,自相矛盾和表述瑕疵之处比比皆是,我给你举个简单例子,这样我打字可以少打点,其实类似我下面这样的例子我还能举10多处,如果你想知道电话聊,我比较懒,讨厌打字。

例如专利法(2001年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对抵触申请的描述是“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这一表述与其相表达的原意相去甚远,法条粗陋,诟病百出,彰显果汁局立法水平的低下。

首先,我们都知道,在专利法中“公布”和“公告”,“公开”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概念我就不区分了,“公开”是指以各种方式可以为公众所知,“公布”是指发明初审合格后的早期公布,公告有多种,例如授权公告,部分无效公告等。

这个法条中,前半句说的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后半句说“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这就明确的在抵触申请中排除了实用新型,因为实用新型是不会“公布”的,只能是初审合格“授权公告”或者“驳回”、“视为撤回”、“主动撤回”、“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等。并且后面说的是“专利申请文件”,就是说“授权的专利文件”不能作为抵触申请的文本使用,因为那是“专利文件”,而不是“专利申请文件”。
那么实务中呢?如果抵触申请只能用专利申请文件,实用新型就更不能用来当做抵触申请的对比文件了。。。。。。

你应该看明白了吧,实际上,实务处理和各种专利考试的考题中,无论是专利申请文件还是专利文件,无论是以“公布”方式公开的文件还是以“公告”方式公开的文件,只要满足3个条件:1、他人,2在先申请在后公开(必须是中文公开),3、向果汁局提出的申请(包括PCT指定中国),都是抵触申请。

鄙视果汁局条法司低下的立法水平,出的代理人考试题质量很差,希望以后能有所提高,别给再中国知识产权界丢人了。

忒实在了,注意低调啊...
staroffish  认证会员 | 2009-11-4 04:00:46

Re:请高人指点下面的真题选不选D,怀疑杨立的答案有问题

jiama wrote:
忒实在了,注意低调啊...

谢谢您善意的提醒,看来是遇到熟人了。。。。。。。。

妈妈爸爸也总是骂我,说我说话口无遮拦,爸爸就很讨厌我这点,唉,身处这样的环境,我还是小心点好

不止一个同事善意的提醒我,说领导总想收拾我,就是还没有给他们找到机会,哈哈哈哈。。。。。。。。

唉,看来我这种桀骜不驯的性格,注定只能做一个漂泊天涯的浪子,嘿嘿嘿~~~

谢谢楼上各位朋友的回答,受教了。。。。。

也谢谢楼上那位马甲,呵呵,楼上的,有空中午来找我打乒乓球,明天我们去打羽毛球,计划下周开始恢复游泳,管他呢,反正我活的自在就行了,哈哈哈哈。。。。。。。
马静  注册会员 | 2009-11-5 19:00:40

Re:请高人指点下面的真题选不选D,怀疑杨立的答案有问题

yuantianlang wrote:
4、在下述哪些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可以依专利法细则第7条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A、  因正当理由耽误了指定期限,造成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
B、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了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
C、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了优先权期限的。
D、  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请求的。

本人的理解是正当理由的恢复期限是2个月,而提出复审请求的规定期限是3个月,所以不能以正当理由请求恢复
这里所指的恢复期限是只权利丧失之后两个月内请求恢复!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指出,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六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斜风细雨  注册会员 | 2009-11-6 12:39:55

Re:请高人指点下面的真题选不选D,怀疑杨立的答案有问题

马静 wrote:
这里所指的恢复期限是只权利丧失之后两个月内请求恢复!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指出,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六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最前面已经讨论过了,关键是驳回决定发出后,提出复审请求的规定期限(即三个月)期满后,专利局不会发出任何通知的,这才引发了上面一系列的讨论。
patkyho  新手上路 | 2009-11-6 17:19:02

Re:请高人指点下面的真题选不选D,怀疑杨立的答案有问题

请看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2章:

2.3 期限
    (1)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2)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3)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斜风细雨  注册会员 | 2009-11-8 06:30:57

Re:请高人指点下面的真题选不选D,怀疑杨立的答案有问题

patkyho wrote:
请看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2章:

2.3 期限
    (1)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2)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3)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我对这段话的写法是有问题的。

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请教:在请求复审的情况下,上述条款中的“通知”是指什么通知。

我的理解:“收到通知之日”是指收到丧失权利的通知,因为驳回决定通知书中的驳回决定在三个月后自动生效,由此推断“收到通知之日”应该理解为收到驳回决定通知后三个月。

但是,指南中的这段话,很容易让人将“通知”误解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这样一来,似乎只要在收到不予受理的决定之日两个月内提出恢复权利请求都能满足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这显然不合理。

望指教。希望我没有把“正解”当“误解”。
arror2008  新手上路 | 2009-11-8 07:16:43

Re:请高人指点下面的真题选不选D,怀疑杨立的答案有问题

选D,根据细则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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