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offish wrote:
杨立的答案没有问题,倒是你引用的那个帖子(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1&id=170353&tpg=1&ppg=1&sty=1&age=0#170353),那道2000年的真题没有答案,果汁出了一道错题,其实果汁的错题多了去了,08年出的真题水平都不怎么样,别说2000年时候了,那时候水平更低,其实我觉得杨立也知道那是一道错题,但是为了给果汁的人留面子,没说的那么明白罢了。
言归正传。你提 的问题确实很好,证明你看书看的非常仔细,把法条吃的很透。关于复审期限的恢复,确实是存在一个法条与实务处理之间很大的瑕疵。
法条的本意(细则7.2)本来是想表达至“权力丧失之日起”2个月内,正当理由可以请求恢复,但是由于果汁局里大部分是学理工科出身的,法律基础薄弱,立法水平低下,所以这条没写清楚,(细则是国务院立法,但是起草是果汁局条法司)本来他们以为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这样的表达更清晰,但是却没有从专利法这部法的整体去考虑,所以写的很差,水平很低。你就勉强理解其意图吧,实务也是按“斜风细雨”说的那么处理的。
如果你要证据,我还真拿不出来,只能告诉你实务就是这么处理的。
如果你要类比,我可以给你举例子,专利法里面立法水平低下,自相矛盾和表述瑕疵之处比比皆是,我给你举个简单例子,这样我打字可以少打点,其实类似我下面这样的例子我还能举10多处,如果你想知道电话聊,我比较懒,讨厌打字。
例如专利法(2001年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对抵触申请的描述是“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这一表述与其相表达的原意相去甚远,法条粗陋,诟病百出,彰显果汁局立法水平的低下。
首先,我们都知道,在专利法中“公布”和“公告”,“公开”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概念我就不区分了,“公开”是指以各种方式可以为公众所知,“公布”是指发明初审合格后的早期公布,公告有多种,例如授权公告,部分无效公告等。
这个法条中,前半句说的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后半句说“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这就明确的在抵触申请中排除了实用新型,因为实用新型是不会“公布”的,只能是初审合格“授权公告”或者“驳回”、“视为撤回”、“主动撤回”、“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等。并且后面说的是“专利申请文件”,就是说“授权的专利文件”不能作为抵触申请的文本使用,因为那是“专利文件”,而不是“专利申请文件”。
那么实务中呢?如果抵触申请只能用专利申请文件,实用新型就更不能用来当做抵触申请的对比文件了。。。。。。
你应该看明白了吧,实际上,实务处理和各种专利考试的考题中,无论是专利申请文件还是专利文件,无论是以“公布”方式公开的文件还是以“公告”方式公开的文件,只要满足3个条件:1、他人,2在先申请在后公开(必须是中文公开),3、向果汁局提出的申请(包括PCT指定中国),都是抵触申请。
鄙视果汁局条法司低下的立法水平,出的代理人考试题质量很差,希望以后能有所提高,别给再中国知识产权界丢人了。
忒实在了,注意低调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