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下述哪些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可以依专利法细则第7条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A、  因正当理由耽误了指定期限,造成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
B、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了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
C、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了优先权期限的。
D、  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请求的。

本人的理解是正当理由的恢复期限是2个月,而提出复审请求的规定期限是3个月,所以不能以正当理由请求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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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wwxk  认证会员 | 2009-11-2 01:36:07

Re:请高人指点下面的真题选不选D,怀疑杨立的答案有问题

本题应该考什么样的期限耽误可以请求请求恢复权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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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s1314  注册会员 | 2009-11-2 01:48:18

Re:请高人指点下面的真题选不选D,怀疑杨立的答案有问题

AD答案没错,不明白lz的理解
yuantianlang  注册会员 | 2009-11-2 02:04:30

Re:请高人指点下面的真题选不选D,怀疑杨立的答案有问题

没高人吗,等了1小时也没见个明白人
斜风细雨  注册会员 | 2009-11-2 02:49:23

Re:请高人指点下面的真题选不选D,怀疑杨立的答案有问题

专利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请注意,2个月是自收到丧失权利的通知之日起算的。

举例:

2009.1.1 驳回通知书收文日
2009.4.1 提出复审请求期满日 (自2009.1.1起3个月内)
2009.5.7 丧失专利权处分决定收文日
2009.7.7 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期满日 (自2009.5.7起2个月内)

详细解释,参见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5节“耽误期限的处置”。

楼主,说实在的,大家不理解你的问题很正常,本来这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和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期限就没啥关系,你非扯一块儿。

再有,没有人有义务在1小时以内给出你满意的答复,不知道你的牢骚何来之有。觉得别人没给你答复的,怎么不回头仔细看一下指南。你的问题不需要高人来解释,静下心看看指南,自己也就有答案了。
yuantianlang  注册会员 | 2009-11-2 03:32:16

Re:请高人指点下面的真题选不选D,怀疑杨立的答案有问题

斜风细雨 wrote:
专利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请注意,2个月是自收到丧失权利的通知之日起算的。

举例:

2009.1.1 驳回通知书收文日
2009.4.1 提出复审请求期满日 (自2009.1.1起3个月内)
2009.5.7 丧失专利权处分决定收文日
2009.7.7 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期满日 (自2009.5.7起2个月内)

详细解释,参见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5节“耽误期限的处置”。

楼主,说实在的,大家不理解你的问题很正常,本来这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和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期限就没啥关系,你非扯一块儿。

再有,没有人有义务在1小时以内给出你满意的答复,不知道你的牢骚何来之有。觉得别人没给你答复的,怎么不回头仔细看一下指南。你的问题不需要高人来解释,静下心看看指南,自己也就有答案了。

你说的这种情形我早就想到了,但曾经被“非比寻常”(杨立)给否了,因为他说不存在你所说的“丧失专利权处分决定”通知书,你可以去看这个帖“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1&id=170353&tpg=1&ppg=1&sty=1&age=0#170353”

还有,说那种话也就是为了让您这种明白人稍微关注下:)
斜风细雨  注册会员 | 2009-11-2 04:47:33

Re:请高人指点下面的真题选不选D,怀疑杨立的答案有问题

yuantianlang wrote:
你说的这种情形我早就想到了,但曾经被“非比寻常”(杨立)给否了,因为他说不存在你所说的“丧失专利权处分决定”通知书,你可以去看这个帖“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1&id=170353&tpg=1&ppg=1&sty=1&age=0#170353”

还有,说那种话也就是为了让您这种明白人稍微关注下:)

明白人我还真不敢当,对国内的专利代理事务,我完全没有实际经验。

刚才写回复的时候,没有考虑周全,复审期限届满后,确实没有所谓“丧失专利权处分决定”通知书,对此造成的误导,我深表歉意。

对于是否发处分通知书我是这么理解的:

审查意见书并不会明确指出诸如\"如果不在期限内答复,将会导致专利盛情驳回\",所以需要在答复期满之后,发出相应处分通知书。

然而,专利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经是一份处分通知书了,如果申请人三个月内没有提出复审请求,那么驳回就自动生效,所以就没有必要再发别的处分通知书。因此,上面所举的例子应该改成:

2009.1.1 驳回通知书收文日
2009.4.1 提出复审请求期满日 (自2009.1.1起3个月内), 等效于丧失专利权处分决定收文日
2009.6.1 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期满日 (自2009.4.1起2个月内)
otm44  中级会员 | 2009-11-2 04:55:38

Re:请高人指点下面的真题选不选D,怀疑杨立的答案有问题

答案就是AD啊?
yuantianlang  注册会员 | 2009-11-2 05:46:54

Re:请高人指点下面的真题选不选D,怀疑杨立的答案有问题

斜风细雨 wrote:
明白人我还真不敢当,对国内的专利代理事务,我完全没有实际经验。

刚才写回复的时候,没有考虑周全,复审期限届满后,确实没有所谓“丧失专利权处分决定”通知书,对此造成的误导,我深表歉意。

对于是否发处分通知书我是这么理解的:

审查意见书并不会明确指出诸如\"如果不在期限内答复,将会导致专利盛情驳回\",所以需要在答复期满之后,发出相应处分通知书。

然而,专利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经是一份处分通知书了,如果申请人三个月内没有提出复审请求,那么驳回就自动生效,所以就没有必要再发别的处分通知书。因此,上面所举的例子应该改成:

2009.1.1 驳回通知书收文日
2009.4.1 提出复审请求期满日 (自2009.1.1起3个月内), 等效于丧失专利权处分决定收文日
2009.6.1 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期满日 (自2009.4.1起2个月内)

请问上述“等效”有依据吗
staroffish  认证会员 | 2009-11-2 18:25:23

Re:请高人指点下面的真题选不选D,怀疑杨立的答案有问题

杨立的答案没有问题,倒是你引用的那个帖子(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1&id=170353&tpg=1&ppg=1&sty=1&age=0#170353),那道2000年的真题没有答案,果汁出了一道错题,其实果汁的错题多了去了,08年出的真题水平都不怎么样,别说2000年时候了,那时候水平更低,其实我觉得杨立也知道那是一道错题,但是为了给果汁的人留面子,没说的那么明白罢了。

言归正传。你提 的问题确实很好,证明你看书看的非常仔细,把法条吃的很透。关于复审期限的恢复,确实是存在一个法条与实务处理之间很大的瑕疵。

法条的本意(细则7.2)本来是想表达至“权力丧失之日起”2个月内,正当理由可以请求恢复,但是由于果汁局里大部分是学理工科出身的,法律基础薄弱,立法水平低下,所以这条没写清楚,(细则是国务院立法,但是起草是果汁局条法司)本来他们以为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这样的表达更清晰,但是却没有从专利法这部法的整体去考虑,所以写的很差,水平很低。你就勉强理解其意图吧,实务也是按“斜风细雨”说的那么处理的。

如果你要证据,我还真拿不出来,只能告诉你实务就是这么处理的。

如果你要类比,我可以给你举例子,专利法里面立法水平低下,自相矛盾和表述瑕疵之处比比皆是,我给你举个简单例子,这样我打字可以少打点,其实类似我下面这样的例子我还能举10多处,如果你想知道电话聊,我比较懒,讨厌打字。

例如专利法(2001年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对抵触申请的描述是“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这一表述与其相表达的原意相去甚远,法条粗陋,诟病百出,彰显果汁局立法水平的低下。

首先,我们都知道,在专利法中“公布”和“公告”,“公开”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概念我就不区分了,“公开”是指以各种方式可以为公众所知,“公布”是指发明初审合格后的早期公布,公告有多种,例如授权公告,部分无效公告等。

这个法条中,前半句说的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后半句说“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这就明确的在抵触申请中排除了实用新型,因为实用新型是不会“公布”的,只能是初审合格“授权公告”或者“驳回”、“视为撤回”、“主动撤回”、“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等。并且后面说的是“专利申请文件”,就是说“授权的专利文件”不能作为抵触申请的文本使用,因为那是“专利文件”,而不是“专利申请文件”。
那么实务中呢?如果抵触申请只能用专利申请文件,实用新型就更不能用来当做抵触申请的对比文件了。。。。。。

你应该看明白了吧,实际上,实务处理和各种专利考试的考题中,无论是专利申请文件还是专利文件,无论是以“公布”方式公开的文件还是以“公告”方式公开的文件,只要满足3个条件:1、他人,2在先申请在后公开(必须是中文公开),3、向果汁局提出的申请(包括PCT指定中国),都是抵触申请。

鄙视果汁局条法司低下的立法水平,出的代理人考试题质量很差,希望以后能有所提高,别给再中国知识产权界丢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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