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内的现有技术,能否用来评价创造性?
我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依据为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5.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重点部分摘抄如下:
“它仅仅是把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某些公开,或者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
”所以,从公开之日至提出申请的期间,如果第三人独立地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根据先申请原则,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
”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适用发生争议时,主张该规定效力的一方有责任举证或者作出使人信服的说明。“
由此可以得出,如果第三人是从申请人和发明人那里获知发明内容而进行了公开,不损害新颖性和创造性,当然,不能用于无效宽限期内的申请;如果第三人独立完成同样的发明而进行了公开,结果就与上述情况相反。LZ的问题属于前种情况。实务操作中的关键是举证,即证明所公开的内容从哪里获得,”主张该规定效力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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