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2005年最终裁定新利达专利关于在钮形电池负极片上电镀铟或锡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似乎没有在判决书中看到这样的话,只是决定的第三条说维持专利权有效。希望您能把整个过程的所有文件都公开出来,这样大家都可以深入具体地学习一下。
我查到的背景资料:
2002年12月,柏高公司、永利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复审委员会宣告新利达公司的专利无效。2004年5月31日,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121号决定,宣告新利达公司专利号为2L01234722.1的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的专利权无效。
新利达公司不服,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一中行初字第794号行政判决,判新利达公司败诉。新利达公司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高行终字第120号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794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1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名为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专利号为01234722.1,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然而,柏高公司、永利公司又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7年4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又再次作出第96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号为01234722.1的无水银碱性钮形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对这一决定书,新利达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在已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前提下,尽管柏高公司、永利公司以近似的理由、近似的证据提起新的复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应受理,更不应作出新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因为这是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是完全对应的,是违反有关法律的。为此,新利达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再次将该委员会推上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