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 民族企业跨不过的“110米拦”

2009-10-28 01:33
700921
中国无贡电池领军企业新利达第三次遭到复审委闷根打压。复审委在一而再,再而三的不顾电池行业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的谏言。第三次判决新利达有益行业发展,为环保做出贡献的电池自主专利无效。
      而这次裁定新利达专利无效的理由看起来更加苍白,可笑。复审委的无效判决书上写到行业人士很容易可以想到由“电镀金属层”代替常用的纽扣电池“层压结构\"技术。而这完全是不顾事实的主观臆断。
       事实是,30年前“电镀金属层”产生的电池漏液问题一直困扰纽扣电池的制造。所以“层压结构”应运而生。使用容易发生层压结构错位问题的三层复合金属带制造负极盖,仍然会比采用在不锈钢片上电镀镍层或铜层做成的负极盖,更能有效地克服电池漏液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众所周知的公知常识。
       而且,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日本东芝、日立、索尼、精工等国际大公司,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均已针对钮扣电池的无汞化以及由此引发的电池漏液问题进行了大量研发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技术解决方案,但无一涉及对负极盖所采用的由镍—不锈钢—铜压制而成的三层复合结构本身进行任何改进,更谈不上将负极盖由上述三层复合压制结构改为镀层结构。这些事实也有力地驳斥了被诉审查决定中所谓很容易想到的“事后诸葛亮”式的主观臆断。
      (1)和(2)第三次无效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后面其他对比文件的无效理由完全一样。“很容易想到避开压制的方法而采用电镀的方式”是没有证据的事后诸葛亮式的主观臆断。
以下是摘自新利达行政起诉书中的段落
二、被诉审查决定关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层压结构的负极集电体容易错位从而导致漏液的技术问题时,很容易想到避开压制的方式而采用电镀的方式在不锈钢层上获得更平滑的铜表面,即采用在不锈钢片上电镀镍层或铜层替代现有技术中的层压结构,以防止漏液的发生”的观点,完全与钮扣电池制造领域的公知常识背道而驰,是一种毫无事实依据的“事后诸葛亮”式的主观臆断。
      已被被告确认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微型电池》一书第21页最后一段明确指出:“电池壳和电池盖(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负极盖)都是用薄钢板冲制而成的,然后镀镍或镀金”。
      由上述公知常识可知,早期的钮扣电池其负极盖系采用在不锈钢片上电镀相应金属层的技术方案。
与此同时,《微型电池》在其“2.7爬碱--微型碱性电池的拦路虎”部分还指出:“爬碱(即电池漏液)是微型碱性电池最致命的缺陷……负极爬碱是微型碱性电池漏液的最本质最严重的因素……事实上,近几年来微型碱性电池的密封性能已经有了很大提高,这里介绍四种已获得实际效果的克服爬碱的方法:……②电池盖采用复合金属带制造,可以减缓负极爬碱速度。这种金属带是由镍、不锈钢、紫铜复合轧制而成,我国已经生产……④采用合理的密封结构……目前多采用第四种单盖(即电池盖)设计,它的特点是:单盖边缘有翻边,采用的材料是复合金属带”。
   
由上述公知常识可知,早期含汞钮扣电池采用在不锈钢片上电镀相应金属层做成负极盖,这会引起比较严重的负极爬碱问题,为了克服该问题,作为减缓负极爬碱速度的有效措施,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含汞钮扣电池已将上述在不锈钢片上电镀金属层的负极盖改进为使用由镍、不锈钢、紫铜复合轧制而成的三层复合金属带制造。该项改进正是为了克服钮扣电池漏液问题而采取的,而且已获得实际效果。因此,早在30年前,钮扣电池的技术发展进程就已经清楚地证明,采用在不锈钢片上电镀镍层或铜层做成负极盖,将会产生严重的电池漏液问题,而采用三层压制的复合金属带制造负极盖,则可有效地减缓电池漏液速度,这已成为钮扣电池制造领域的公知常识。
   
值得强调的是,作为上述技术改进的结果,在使用上述三层复合金属带制造负极盖时需要将金属带材冲压成形负极盖,此时也会产生层压结构容易发生错位的问题。即使这种层压结构的错位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电池漏液,但根据上述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仍会清楚的认识到,使用容易发生层压结构错位问题的三层复合金属带制造负极盖,仍然会比采用在不锈钢片上电镀镍层或铜层做成的负极盖,更能有效地克服电池漏液问题。
根据钮扣电池制造领域的上述公知常识和技术发展规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层压结构的负极集电体容易错位从而导致漏液的技术问题时,显然不可能象被诉审查决定所述的那样“很容易想到避开压制的方式而采用电镀的方式”。因此,被诉审查决定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避开压制方式而采用电镀方式以防止漏液发生的相关观点,完全是一种违反上述公知常识的技术悖论!
事实上,本案中无论是多个无效请求人提交的大量对比文件还是专利权人提交的相关反驳证据中涉及的钮扣电池,其负极盖(或使用其他名称的同一部件)均系采用由镍--不锈钢--铜压制而成的三层复合板制造(详见下文所述)。而且,已被被诉审查决定确认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HANDBOOK OF BATTERIES》(电池手册)在介绍钮扣电池结构时亦明确指出“顶盖(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负极盖)由三层复合金属片压制而成”;同样被确认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化学电源--电池原理及制造技术》亦明确指出:“电池盖(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负极盖)用铜、不锈钢、镍三层复合带由机械方法引伸制成”。这些事实进一步证明,早期钮扣电池所采用的在不锈钢片上电镀金属层做成负极盖的技术方案,已因容易引起严重的漏液问题而成为本领域的淘汰技术。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因无汞化所引起的漏液问题时,怎么可能很容易想到重新使用一项本来就是因为引发严重漏液而已被淘汰多年的技术呢?
三、本案涉及的大量对比文件均已证明,在钮扣电池研发和制造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日本东芝、日立、索尼、精工等国际大公司,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均已针对钮扣电池的无汞化以及由此引发的电池漏液问题进行了大量研发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技术解决方案,但无一涉及对负极盖所采用的由镍-不锈钢-铜压制而成的三层复合结构本身进行任何改进,更谈不上将负极盖由上述三层复合压制结构改为镀层结构。这些事实也有力地驳斥了被诉审查决定中所谓很容易想到的“事后诸葛亮”式的主观臆断。
(一)日本东芝电池株式会社针对钮扣电池的无汞化以及由此引发的电池漏液问题,先后申请了3项发明专利,这3项发明专利所反映的技术改进思路及方向,完全可以驳斥被诉审查决定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用电镀方式替代压制方式以防止漏液发生这一错误认定结论。
   
对比文件B1(F1)系东芝电池株式会社于1993年5月27日申请的一项涉及钮扣电池无汞化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渡部浩史)。
   
该发明采用的负极集电体(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负极盖)系由镍钢-不锈钢-铜三层复合板压制而成,即为层压结构,其针对现有技术中在负极集电体的铜面被覆铟如太薄则不能有效抑制氢气发生,如太厚又会破坏电池的电气特性及放电性能,并容易发生漏液的问题,提出在采用层压结构的负极集电体的铜面上以电镀方式被覆0.5~3.5μm厚的铟,而且在工艺上采用先镀后冲的工序,即在制作负极集电体的三层复合板上预先电镀铟,再加工成形得到负极集电体。
对比文件B4(F4)系东芝电池株式会社针对上述对比文件B1(F1)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而于1996年4月17日申请的一项改进专利(发明人亦为渡部浩史)。
    对比文件B1(F1)因采用电镀方式被覆铟,故需采用先镀后冲的制造工艺,但在对预先电镀了铟的层压金属复合板进行成形加工中,容易因层压结构发生错位而损伤铟镀层,由此导致氢气产生和电池漏液。针对上述因负极集电体的层压结构容易错位从而导致电池漏液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B4(F4)的发明人并未如被诉审查决定所主观臆断的那样,很容易的想到将负极集电体由层压结构改为电镀镍层或铜层,而是将在负极集电体上被覆铟的方式由电镀改进为无电解镀,而且提出了反复进行2次以上的无电解镀以获得所需要的镀层厚度。由于采用无电解镀,所以在制作工艺上可以先冲后镀,从而解决了对比文件B1(F1)因需采用先镀后冲工艺而产生的负极集电体的层压结构在冲压过程中容易发生错位进而损伤铟镀层的问题。
    对比文件C1(D1、E1、G1)系东芝电池株式会社针对上述对比文件B1(F1)和对比文件B4(F4)各自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而于1996年7月31日申请的一项改进专利(发明人仍然是渡部浩史)。
    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B1(F1)因需采用先镀后冲工艺而存在负极集电体的层压结构在冲压过程中容易发生错位进而损伤铟镀层的问题,而对比文件B4(F4)虽因改用先冲后镀工艺而避免了上述问题,但与对比文件B1(F1)所采用的电镀方法相比,对比文件B4(F4)所采用的无电解镀方法容易使镀层的表面状态“变得粗糙,因此电解液会渗出外层,存在从填料和负极集电体之间容易泄漏碱性电解液的问题”。针对对比文件B1(F1)和对比文件B4(F4)各自存在的上述问题,东芝公司的同一技术人员渡部浩史在再次针对无汞钮扣电池的漏液问题进行改进时,仍然未如被诉审查决定所述的那样“很容易想到”去改变负极集电体的层压结构,而是提出对比文件C1(D1、E1、G1)所述技术方案,即一方面继续采用无电解镀金方法在具有3层层压结构的负极集电体的铜面上被覆铟或锡,同时使用氯磺化聚乙烯和聚丁烯的混合物作为密封剂。
   
从上述东芝公司的具有较高研发水平的同一技术人员为解决钮扣电池无汞化及由此引发的电池漏液问题,而先后提出的不同技术解决方案中,所反映出来的发明思路及技术发展方向,明显可以看出,针对对比文件B1(F1)中存在的负极集电体的层压结构在冲压过程中容易发生错位从而损伤铟镀层导致电池发生漏液的问题,对比文件B1(F1)的发明人为了克服上述问题先后进行了两次技术改进,先是通过更换铟层的被覆方法,由电镀方法更换为更加复杂、繁琐的多次无电解镀金方法来避免错位问题,后又在此基础上更换密封剂,但就是没有想到将负极集电体的层压结构更换为镀层结构。其原因显然在于上文所述的公知常识,即负极盖本来就是从镀层结构改进为三层金属复合板的层压结构,而且这一改进的目的恰恰在于减缓电池漏液的速度,因此,在面对如何解决电池漏液问题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显然没有动机去违背上述公知常识,想到将负极盖由层压结构改回为更容易引发漏液问题并因此在30年前即已被淘汰的镀层结构。
(二)日本精工仪器株式会社于1996年9月8日以PCT方式申请专利的对比文件B2(F2),以及该对比文件背景技术部分述及的特开平6-67747和6-089724两项日本专利,所提出的解决钮扣电池无汞化问题的技术方案,均系直接在具有层压结构的负极外壳(对应于本专利的负极盖)上电镀锡,均未想到将负极外壳由层压结构改为镀层结构以提高钮扣电池无汞化后的防漏液性能,亦未给出任何与此相关的技术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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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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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9-10-28 06:40:49

Re:民族企业跨不过的“110米拦”

对lz:既然专利是技术与法律的结合体,建议不要只以技术思维来考量它,而是与专利代理人(当然得是合格的)认真沟通。因为技术很牛就以为自己什么都牛,视专利代理人的工作为小菜一碟,“我自己买本审查指南突击看两天就比你们专利代理人干的好”的状况屡见不鲜。

对复审委:对于创造性的评价是有着“三步法”的规定的,也还对部分特别问题有特别规定,建议还是减少些自由裁量的空间。对于复审委给出的、创造性理由的无效决定中,能够明显、严格的记载符合三步法规定的判断步骤的,越来越少了,这也是现实。毕竟中国国情摆在这里了,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已经有降为负值的危险,所以,既然咱们是公平公正的断案了,就再费点神,把决定书写的完美点吧,就不要给当事人留遐想的空间了吧。

顺便对三步法的使用规定说几句:
审查指南对三步法的规定采用的是“通常可”的措辞,对于这一措辞该如何理解,还是建议果汁能以局令的形式加以明确。因为有些人就是以这一措辞不具有强制性为由而拒绝使用三步法的。
个人认为,此处的“通常可”应该是指,除指南所规定的“需考虑到其他因素”之外的所有情况所必需采用的标准程序。如果不必需,则很容易让人(尤其是部分审查员和法官)感觉三步法的程序是可以不遵守的,从而导致审查程序的混乱,并进一步导致审查标准的混乱,并更进一步导致专利意识还很朦胧的到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的更加不信任。

详文请见 http://zhuanlilaw.blog.sohu.com/135114780.html  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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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son198458  版主 | 2009-10-28 07:01:55

Re:民族企业跨不过的“110米拦”

专利的东西,本来就是个八卦图。

简单与不简单,显而易见与非显而易见,都是相对的。
loongboy  中级会员 | 2009-10-28 16:41:27

Re:民族企业跨不过的“110米拦”

技术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授权专利是没有问题的。感觉是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问题,给后面留下了隐患!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9-10-28 16:42:53

Re:民族企业跨不过的“110米拦”

loongboy wrote:
技术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授权专利是没有问题的。感觉是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问题,给后面留下了隐患!

唉,中国的专利撰写,但愿不会成为永远的痛~~~~~~~~~~~~~

弄到最后,成了中国这个技术欠发达国家为发达国家免费研发了。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9-10-28 17:42:00

Re:民族企业跨不过的“110米拦”

专利是技术与法律的结合体,所以技术或许很牛的发明创造,法律上的东西没弄好,依然可能得不到保护,发明人和代理人的合作沟通很重要,要把二者的长处都充分发挥和利用上,才能得到最大的利益。
“中国无贡电池领军企业新利达第三次遭到复审委闷根打压。复审委在一而再,再而三的不顾电池行业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的谏言。第三次判决新利达有益行业发展,为环保做出贡献的电池自主专利无效。”这段话看起来就像是某个专利外行的媒体记者写的,过于情绪化了。如果是该专利到日本也申请了,日本专利局也已类似理由驳回,恐怕作者就要高喊打倒日本帝国主义了。
EOS123  新手上路 | 2009-10-28 20:34:51

Re:民族企业跨不过的“110米拦”

回复1楼的朋友 下面是第一次复审委驳回我们的资料
EOS123  新手上路 | 2009-10-28 20:36:17

Re:民族企业跨不过的“110米拦”

2004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新利达专利产品结构与已有扣式电池结构无实质性区别和其无汞化技术与圆柱型碱锰电池“类同”为依据,做出了宣告“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决定。  
     然而,业内人士众所周知,由于结构完全不同与柱型电池相比,扣式电池不加汞的难度更大,国外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但一直难以解决气胀和气体泄漏等技术难题。
    北京高院在2005年认定新利达无汞纽扣式电池,专利号为01234722.1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1.jpg
EOS123  新手上路 | 2009-10-28 20:38:09

Re:民族企业跨不过的“110米拦”

在驳回复审委判决的判决书上明确表示:“本专利系无水银钮形电池,其发明点在于解决碱性钮形电池无汞化问题,诉新利达专利无效的证据中的钮形电池仍属于有汞电池,顶盖的钢层上压制的锡片所形成的结构并没有解决无汞化的问题。”
专利复审委2.jpg
EOS123  新手上路 | 2009-10-28 20:39:13

Re:民族企业跨不过的“110米拦”

北京高院2005年最终裁定新利达专利关于在钮形电池负极片上电镀铟或锡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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