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合同法中无处分权利的人。

2009-9-17 23:46
229113
Laurel  注册会员 | 2009-9-19 14:22:08

Re:关于合同法中无处分权利的人。

gthinker wrote:
假设:权利人是A,处分人是甲,合同相对人是乙,这里的合同是指甲与乙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效力待定。

两层意思:
1.甲与乙签订了合同之后,A追认,那么甲就相当是于A的代理人,合同生效,合同的后果由A承担。
2.合同签订时甲对处分财产不享有权利,合同签订后甲取得权利了,合同有效。

甲取得权利并不一定是通过合同关系取得的。如甲的老爸A拥有一个古玩,价值30000元,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将古玩私自以40000元的价格卖给乙,该合同甲处分了并不属于自己的古玩,效力待定。1.A知道后,同意,属于第一种。2.A不知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但突然死了,甲是唯一继承人,取得了古玩所有权,合同也有效,属于第二种。
严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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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天止  新手上路 | 2009-9-21 17:47:50

Re:关于合同法中无处分权利的人。

无处分权利人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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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dong  新手上路 | 2009-9-21 18:56:40

Re:关于合同法中无处分权利的人。

\"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是指无处分权利人在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后又取得处分权的,并不是指无处分权人与权利人订立合同。
zss888  注册会员 | 2009-9-21 21:19:21

Re:关于合同法中无处分权利的人。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这一条针对就是无处分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的。
这里有二个概念先要说明,第一、无权处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这和无权代理不是一回事。第二、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不能有串通的行为。符合以上这二种情况的,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权利人不追认,该合同对权利人没有约束力,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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