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fajun wrote:
疑惑
1 权利要求1中的围成封闭片的刻痕线为非封闭的这一特征已在对比文件中出现,应是现有技术应写在 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但吴老师的教材中 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只说由刻痕线围成封闭片,没有指出刻痕线是非封闭的,而是将刻痕线是非封闭这一特征作为对封闭片的进一步限定作为从属权利要求3。 问: 必要技术中的现有技术不是只能写在 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吗?
2 吴老师教材中的从属权利要求5是关于封闭片形状的有一实施方案,我觉得该方案在对比文件中已出现,作为现有技术方案不用再写出来作为从属权利要求不知对否?
3 那些现有技术可以写成为从属权利要求?
4权利要求4按我上面这样写是不是不仅限定权利要求3,同时也限定了1和2 ?
见笑了!我是初学者上面问题不知对否?感谢各位高手指点 !谢谢
竹雪解答:
一、 独立权利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封闭片和拉片表面的灰尘或其他脏物落入易拉罐而污染内装食品。
必要技术特征是记载解决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特征。由此可见,刻痕线围成封闭片是必要技术特征,但刻痕线是否封闭并不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 对在本案中刻痕线为非封闭被对比文件披露了,基于上述理由,所以本案该技术特征写入从权意义不大,但是对该技术特征的改进技术特征“该非封闭刻横线的两端设有凸起。”从而也解决了拉开封闭片到凸起的时候就停止,不会乱丢不污染环境。所以把这两个技术特征写在一起,因为解决”不随意拉断,乱丢污染环境,非封闭是必要技术特征。“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在实践过程中属于现有技术写入从属权利要求意义不大。但考试过程中,一般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即使在对比文件公开了,写入从权都会有分值,且分值不小。
另外,在实践过程中,在权利要求没超过10项的情况下,也有把现有公开的技术特征写入从权,说明一种优选方式。
所以本案权利要求3可以插成2项权利要求,也是可以的。也即
3.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易拉罐顶盖开启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围绕成封闭片的刻痕线是非封闭的。
4.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易拉罐顶盖开启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围成封闭片的非封闭刻痕线彼此分开的两端终止在改封闭片根部的凸起处。
三、.上述权利要求4。包括了两个技术方案,第一个技术方案是:权1.3.4的技术特征的方案,第二个技术方案是:权1.2.3.4的技术特征的方案。
PS:下次写不要参考书上答案,自己单独写,认真分析,把思路分析出来,而后再对答案,再出疑问O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