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neboy wrote:
甲的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包含A、B、C三个技术特征,乙的发明的技术方案包含A、B、C、D四个技术特征,并且解决的问题与甲不同,技术效果也不同,那么乙实施自己的发明算侵犯甲的专利权吗?如果乙申请专利,算不算甲的从属专利? 看了上述全部评述,他们的说法都有道理,他们以及引用的法律都是正确的。
不过,你要注意,所谓包含“全部技术特征”还必须包括省略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可能构成对产品、方法的定义!
上述有举例说转用发明的,既是最好的举例,这时候即使技术方案只包含“A、B、C”也不侵权,原因就是转用发明“省略的技术特征”完全不同,所定义的产品或者方法完全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