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说的答辩书,就是你的的无效请求书或是答复口头审理陈述书。很多人说写简单一些,这样可以在庭上出其不意,我不认可这种方式,首先你无效/答复的案子你有比审查员更多的时间来研究,合议组并不一定是你这个案子的技术人员,他们从那里了解案子?就是从你的请求书/陈述里面得知,你写得越少,到时在庭上他们问得越多,还有一点,合议组与合议组不一样,这个认可的事实,在另一个合议组可能并不认可,象某人说你可以当庭发挥,嘿嘿,如果你所说的话在陈述书上没有,新指出的地方在提交时没有说,那么,对不起,不认可,违反了告知义务。
在口审中你可以适当补充一些,但也仅限于完善或是指出在你的陈述里说过的事实。
关于对方所说的现有技术,合议组是不考虑的,还是需要你指出对比文件那里有,那里可以得出,并不以涉案专利说是现有技术就不需要举证。我曾经碰到过,对方说明书中明确说了是现有技术,其改进点只在XX,但合议组还是让我把所有点都做说明。
另外,关于指责合议组 这句话,我是有亲身体会的,而且那个案子我们还赢了,我并不是说笑。法律就是讲究一个公平,当有太多违反程序情况出现时,在庭上你不但要讨好合议组,还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不是所有的合议组或其成员就一定都熟知规章制度、审查原则,对于有些不合理的要求,而且如果回答的话,明显超出无效程序的范围,会对当事人不利,你就可以告诉合议组,所问问题与本案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