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s0 wrote: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即专利权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客观内容为准.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能用于确定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是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于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为依据.
值得一看一篇文:
http://hi.baidu.com/%C1%F5%C2%C9%CA%A6%CB%B5%B7%A8/blog/item/260e0a9104e94d8aa877a467.html 在“值得一看一篇文”中,既然一般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而且应该可以涵盖从属权利要求,那位什么还要放弃独立权利要求而选择从属权利要求来确定保护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