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
如果答复一通时对“某些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删除,那么答复二通的时候,如果需要,还可以将一通时删除的内容重新写入二通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吗?
之所以提这个问题,是因为:新修改的指南中\"5. 2. 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部分规定:
( 4 )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
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 5 )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
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其中的原权利要求指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还是一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即: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有没有所谓的“禁止反悔原则”?
望前辈指点,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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