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答复二通时,权利要求修改的依据!!!

2010-11-4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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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辈:

如果答复一通时对“某些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删除,那么答复二通的时候,如果需要,还可以将一通时删除的内容重新写入二通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吗?

之所以提这个问题,是因为:新修改的指南中\"5. 2. 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部分规定:

( 4 )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
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 5 )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
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其中的原权利要求指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还是一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即: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有没有所谓的“禁止反悔原则”?

望前辈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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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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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cer  中级会员 | 2010-11-4 16:26:05

Re:关于答复二通时,权利要求修改的依据!!!

搞清楚审查指南5. 2. 1.3关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的规定的用意,答案就不得而知了

事实上,之所以规定答复时不能主动添加新独权和新从权,主要是为了避免申请人增加新权利要求后审查员不得不做二次检索的情况

我们都知道,实审时审查员都是以公开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做检索,既然如此,如果答复时增加新的权利要求,岂不给审查员增加检索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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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10-11-6 00:12:03

Re:关于答复二通时,权利要求修改的依据!!!

原始提交的
dada5517  注册会员 | 2010-11-15 21:41:42

Re:关于答复二通时,权利要求修改的依据!!!

可以的,在授权之前都可以反悔的,一旦授权后就不可以反悔了,在答辩二通时声明以原来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为依据即可。

关于主动修改,是在进入实审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主动修改(细则51条),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的范围,符合法33的规定就可以了。详细见审查指南P243
罪恶之源  注册会员 | 2010-11-17 19:16:46

Re:关于答复二通时,权利要求修改的依据!!!

在实审阶段包括在复审阶段都可以按照原始申请文件记载进行修改
stoneyxp2010  注册会员 | 2010-11-18 19:42:03

Re:关于答复二通时,权利要求修改的依据!!!

个人对“原权利要求书”的理解,为递交申请时的权利要求书,无意外的话,即为公开的文件。根据专利法33条进行修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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