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如何仅无效一个从属权利要求?

2009-8-5 17:58
429118
fudianxs  注册会员 | 2009-8-7 04:15:47

Re:如何仅无效一个从属权利要求?

xilidge wrote:
楼主大概是想通过无效对方的一个从权威胁威胁对方吧:如果想保住整个专利权就来找我合作^_%
尽然能无效掉,为何还需合作?

同样看不懂贵公司的目的
这行水真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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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lidge  注册会员 | 2009-8-7 23:31:11

Re:如何仅无效一个从属权利要求?

fudianxs wrote:
尽然能无效掉,为何还需合作?

同样看不懂贵公司的目的
这行水真深

一个公司又不会只有一个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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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找不到  新手上路 | 2009-8-11 05:05:44

Re:如何仅无效一个从属权利要求?

这还是有一定实践意义的。
假设专利权人为A,无效请求人是B。A是占市场主导地位者,B是众多跟随竞争者之一。在B与A谈判专利许可等时,如果完全把A的专利无效掉,并不见得对B最有利,因为其它竞争者也会搭便车。而如果B向A显示出其有信心和能力完全无效掉A的专利,并且A也相信。这种部分无效策略使得A会在谈判中妥协,甚至完全免费许可B使用A的专利。市场中只有两个竞争者肯定比一堆竞争者对A和对B都更有利吧。A和B两个达成协议使得A能尽可能保住其专利,而B也能通过这种策略获得该专利的低价甚至免费的许可。只是对于市场上其它竞争者来说就不太好了。

版主给点分吧。
514675098  新手上路 | 2009-8-12 02:29:55

Re:如何仅无效一个从属权利要求?

楼上的牛人,我要是LZ肯定给你满分
514675098  新手上路 | 2009-8-12 02:34:28

Re:如何仅无效一个从属权利要求?

楼上的牛人,我要是LZ肯定给你满分
北溟之鲲  专利代理人 | 2009-8-12 04:37:02

Re:如何仅无效一个从属权利要求?

实在找不到 wrote:
这还是有一定实践意义的。
假设专利权人为A,无效请求人是B。A是占市场主导地位者,B是众多跟随竞争者之一。在B与A谈判专利许可等时,如果完全把A的专利无效掉,并不见得对B最有利,因为其它竞争者也会搭便车。而如果B向A显示出其有信心和能力完全无效掉A的专利,并且A也相信。这种部分无效策略使得A会在谈判中妥协,甚至完全免费许可B使用A的专利。市场中只有两个竞争者肯定比一堆竞争者对A和对B都更有利吧。A和B两个达成协议使得A能尽可能保住其专利,而B也能通过这种策略获得该专利的低价甚至免费的许可。只是对于市场上其它竞争者来说就不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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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能无效的独权,是没有和我谈判的资本的。
如果不无效独权而只无效独权,就用新颖性、创造性之外的理由。
子建  注册会员 | 2009-8-12 18:39:21

Re:如何仅无效一个从属权利要求?

实在找不到 wrote:
这还是有一定实践意义的。
假设专利权人为A,无效请求人是B。A是占市场主导地位者,B是众多跟随竞争者之一。在B与A谈判专利许可等时,如果完全把A的专利无效掉,并不见得对B最有利,因为其它竞争者也会搭便车。而如果B向A显示出其有信心和能力完全无效掉A的专利,并且A也相信。这种部分无效策略使得A会在谈判中妥协,甚至完全免费许可B使用A的专利。市场中只有两个竞争者肯定比一堆竞争者对A和对B都更有利吧。A和B两个达成协议使得A能尽可能保住其专利,而B也能通过这种策略获得该专利的低价甚至免费的许可。只是对于市场上其它竞争者来说就不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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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的挺好的。

感觉这篇文章正是对可笑的论坛积分制度的莫大讽刺。
sing611  新手上路 | 2009-8-12 19:53:14

Re:如何仅无效一个从属权利要求?

实在找不到 wrote:
这还是有一定实践意义的。
假设专利权人为A,无效请求人是B。A是占市场主导地位者,B是众多跟随竞争者之一。在B与A谈判专利许可等时,如果完全把A的专利无效掉,并不见得对B最有利,因为其它竞争者也会搭便车。而如果B向A显示出其有信心和能力完全无效掉A的专利,并且A也相信。这种部分无效策略使得A会在谈判中妥协,甚至完全免费许可B使用A的专利。市场中只有两个竞争者肯定比一堆竞争者对A和对B都更有利吧。A和B两个达成协议使得A能尽可能保住其专利,而B也能通过这种策略获得该专利的低价甚至免费的许可。只是对于市场上其它竞争者来说就不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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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人~~!
bloodstone  注册会员 | 2009-8-13 23:04:37

Re:如何仅无效一个从属权利要求?

但是无效其中的附属权利要求的相关文件是公开的啊,如果知道了如何无效掉附属权利要求就可以知道如何无效掉独立权利要求的话,那么每个竞争者也就都具有了这种能力,都可以去威胁A了。
实在找不到 wrote:
这还是有一定实践意义的。
假设专利权人为A,无效请求人是B。A是占市场主导地位者,B是众多跟随竞争者之一。在B与A谈判专利许可等时,如果完全把A的专利无效掉,并不见得对B最有利,因为其它竞争者也会搭便车。而如果B向A显示出其有信心和能力完全无效掉A的专利,并且A也相信。这种部分无效策略使得A会在谈判中妥协,甚至完全免费许可B使用A的专利。市场中只有两个竞争者肯定比一堆竞争者对A和对B都更有利吧。A和B两个达成协议使得A能尽可能保住其专利,而B也能通过这种策略获得该专利的低价甚至免费的许可。只是对于市场上其它竞争者来说就不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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