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2的规定,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这里并没有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必须记载解决“所有”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只要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之和构成了一个能够区别于背景技术的完整技术方案,解决了一个或多个技术问题,就不应当认为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我认为,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重点在于能否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而不在于是否解决了所有的技术问题。
当然,为了迎合不同水平的审查员,在实务中建议如下撰写发明目的:
本发明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应于独权撰写)
本发明的目的还在于。。。(对应于从权撰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