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可以修改发明目的吗?

2009-8-3 02:28
412013
godiam  注册会员 | 2009-8-15 01:52:57

Re: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可以修改发明目的吗?

solo wrote:
首先,尽量不要修改发明目的,除非审查员要求修改;

其次,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补入从权的附加技术特征,主要看A和B这两个目的能否分离,或者说是否存在密切联系、互为必要条件,假设主权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可以单独实现A目的而不需要从权的附加技术特征,且申请人确信该权项满足三性的要求,可以尝试争辩而不修改。

最后,权项与发明目的之间的实际不匹配,可通过意见陈述来解决,而不需要修改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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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yy  新手上路 | 2009-8-15 16:21:13

Re: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可以修改发明目的吗?

个人建议,对审查意见中独权缺必要技术特征,审查员会解释清楚哪些特征是必要技术特征,把该技术特征加入独权即可,该缺陷是针对独立权利要求而言的,不需要对说明书进行任何修改,对说明书的修改有点画蛇添足。
独权缺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是修改说明书不能克服的,说明书写的再好,该独权可能还是缺必特,仍然会没克服该缺陷,除非你能说明该独权已经具有了必特。  审查员可用该独权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评述,但有时为了指明修改方向,让审查快一点,所以也会用缺必特的条款。

另外,独权的特定技术特征是指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因此,一个申请中可能存在多个特定技术特征,理论上,独权只需要一个特定技术特征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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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bbcc  注册会员 | 2009-8-15 19:52:01

Re: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可以修改发明目的吗?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2的规定,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这里并没有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必须记载解决“所有”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只要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之和构成了一个能够区别于背景技术的完整技术方案,解决了一个或多个技术问题,就不应当认为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我认为,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重点在于能否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而不在于是否解决了所有的技术问题。

当然,为了迎合不同水平的审查员,在实务中建议如下撰写发明目的:
本发明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应于独权撰写)
本发明的目的还在于。。。(对应于从权撰写)。
yixiang_sun  中级会员 | 2009-8-15 20:56:35

Re: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可以修改发明目的吗?

发明的目的一定要和在  主权项的技术特征中完全实现吗?

我怎么觉得实现发明目的是整个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方案就可以了。

以主权项主张的技术方案来界定权利范围就完了嘛;

修改说明书中的发明目的的表示方式行不行,主权项可达到A目的,若在加入从属项的技术特征,在达到A目的的同时可达到B 目的?

还有这里的减少目的,相当于减少功能,怎么又会将权利范围扩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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