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国外不丧失新颖性的问题,跟大家请教

2009-7-28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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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者甲某在德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2000年12月13日,甲某在我国某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他的这项发明成果。2001年6月26日,出席过这次研讨会的某研究所工程师乙某,将这项成果作为他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2001年6月5日,甲某以这项成果在德国提出专利申请。2002年5月28日,甲某又以同一成果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关于本案的以下意见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某享有国外优先权,故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某,其优先权日为2001年6月5日
B.乙某申请在先,按照先申请原则,享有专利申请权
C.甲某的发明已丧失新颖性,应驳回双方的申请
D.甲某是中国人,不应享有国外优先权,但乙某不是真正的发明人,故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某,其申请日应为2002年5月28日

这道题的答案是A。

但是有个问题我不明白:2000年12月13日,甲某在我国某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他的这项发明成果,2001年6月5日,甲某以这项成果在德国提出专利申请。那么在德国申请的时候,他在我国学术研讨会中介绍的发明成果就德国专利局而言,也不丧失新颖性吗?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这上面三个条款在德国或者其它国家来说,一般也是这么规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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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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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icrock  注册会员 | 2009-7-28 20:00:02

Re:关于国外不丧失新颖性的问题,跟大家请教

题中没有提到这个发明在甲于德国申请前有人在德国提出该发明申请。也就是说在德国还用不到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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