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者甲某在德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2000年12月13日,甲某在我国某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他的这项发明成果。2001年6月26日,出席过这次研讨会的某研究所工程师乙某,将这项成果作为他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2001年6月5日,甲某以这项成果在德国提出专利申请。2002年5月28日,甲某又以同一成果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关于本案的以下意见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某享有国外优先权,故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某,其优先权日为2001年6月5日
B.乙某申请在先,按照先申请原则,享有专利申请权
C.甲某的发明已丧失新颖性,应驳回双方的申请
D.甲某是中国人,不应享有国外优先权,但乙某不是真正的发明人,故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某,其申请日应为2002年5月28日
这道题的答案是A。
但是有个问题我不明白:2000年12月13日,甲某在我国某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他的这项发明成果,2001年6月5日,甲某以这项成果在德国提出专利申请。那么在德国申请的时候,他在我国学术研讨会中介绍的发明成果就德国专利局而言,也不丧失新颖性吗?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这上面三个条款在德国或者其它国家来说,一般也是这么规定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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