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不同的意见。
不知道3楼看的是哪一版本的著作权法,不过我手边的《著作权法》,“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这一句是在第十六条而非第十一条。
不过那没什么关系了。重点是十六条第二款的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
以上是就是著作权法的法条规定。事实上,署名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是不能随便转让给他人的。因此我认为,至少从法律上说,署名权属于主要的开发人员个人是比较有道理的吧。
其实我也只是把我的观点发上来大家探讨一下。我只是个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实务的事情仍然知道得很少,学术上也许有很多纰漏自己也不知道。还请大家指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