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o_late wrote: 一直都是这样操作的,权利要求中出现“可”或可以“的字眼,审查员一般都反对,说不清楚。一般都是修改权项,删去“可”或可以“的字眼。 前几天无意中看到吴老的书《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案例剖析》中,比如牙刷案例的权项中不止一处使用的“可”的字眼,有点糊涂了...... 如果是要删去“可”或可以“的字眼的话,这个规定的出处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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