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 新法63的疑问

2009-6-4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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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处理】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是不是把原来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情况合并了。
在旧法中,好像对冒充专利,不管有没有非法所得,都只处以5w以下的罚款。
新法中是否可以理解为:对于冒充专利的情况,有非法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可以处四倍以下罚款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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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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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l0158  注册会员 | 2009-6-4 18:50:35

Re:关于 新法63的疑问

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不再进行严格区分。实践中,侵权人往往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如果该专利号刚好存在,则构成假冒他人专利;如果不存在,则构成冒充专利。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还是构成冒充专利的行为,是由偶然因素决定的。但是,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处罚力度存在显著的区别。根据原专利法第58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原专利法第59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由偶然因素决定的差别待遇是不合理的。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合并之后,处罚的力度也显著加大。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提高到4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细则99:专利无效或者终止以后,继续在制造、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志则属于冒充专利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标注专利标记,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许诺销售、销售产品的,则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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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中的雪人  注册会员 | 2009-6-4 19:09:16

Re:关于 新法63的疑问

新法把旧法中提到的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统一为假冒专利,不再进行严格区分,而且把惩罚方式统一起来,并加大惩罚力度。
flclover  注册会员 | 2009-6-4 20:04:19

Re:关于 新法63的疑问

是啊。冒充专利的规定似乎取消了呢
wondy23  注册会员 | 2009-6-4 20:44:10

Re:关于 新法63的疑问

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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