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实审答复意见征求

2009-6-3 23:52
13040
申请案是关于一种遥控器按键功能自定义的方案,申请稿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自定义遥控器按键功能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受控电器遥控信号接收模块接收遥控器发射的遥控信号,所述的受控电器MCU解析用户自定义按键的按键码值,查找所述的按键码值对应的存储地址;
b、所述的受控电器MCU根据用户选定的所述的用户自定义按键对应的功能确定所述功能的功能事件标识符,将所述的功能事件标识符存入所述的存储地址。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步骤a之前还包括:
a0、在所述的受控电器中存储所述的功能事件标识符对应的事件程序。

一审通知书认为权1不具备专利法22条规定的创造性要求,具体的理由是: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操作说明表示装置,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用户按键定义方法,用以设定按键功能,按键定义切换决定装置,将一个按键的常规功能转化为辅助功能,通过数据设置方法10将相应数据存入VRAM中”。
与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本申请的区别仅在于“其受一遥控器命令,更改相应案键功能”,该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1应用于电视机的面板按键(解决遥控器丢失的问题),而本申请是用于遥控器(解决遥控器按键功能固定不能自定义的问题),只是命令发生位置不同,其实现功能是相同的,都是改变按键功能,而在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对本领域的人员来说显而易见,从而不具备创造性的规定。

    请问这样的实审意见如何回复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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