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要求优先权时在先申请为何不能是分案审请?
走走停停 wrote:
审查指南6.2.2.1中指出: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一直想不通为何在先申请不能是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的申请日延续了原申请日,这对于在后申请而言如论以原申请还是分案申请做为优先权的在先申请都没有什么区别啊?
请高手点拨这样的设计是基于程序考虑还是其他什么因素?
因为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首次”提出,分案申请虽然被认为与母案拥有相同的申请日,但属于再次提出,因此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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