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laiqi wrote: 对于权利的恢复,主要有两种理由: 1、不可抗力 2、有正当理由 如果纯粹是因为个人遗忘等过失行为而导致权利丧失的,不能作为权利恢复的理由, 当然,果汁局在这点上是可以依职权认定的。 所以我认为,《实务》这种表述是有问题的
wrote: 非常感谢staroffish兄的热心回答,辛苦了!好人啊,赞一个!(y) 我明白你的意思了,静态期限逾期,只有非当事人原因造成的才可以恢复,且都不要交钱了,对吧? 呵呵,今天端午节,祝你和你的家人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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