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老吴没有讲错。
虽然比较鄙视老吴的讲课风格和过时的知识结构,但在这个问题上老吴说的是对的。
要解释这个问题,需要说的多一点,可是我很懒,就简单说说,可能有解释不严禁的地方,领会精神吧,如果需要,可以电话联络,沟通,毕竟用语言和例子解释更生动一些。
专利法实施细则(10。1以后就要叫条例了)规定了两种可以回复权利的情况,分别是:1、不可抗力(细则7.1)(字面表述为不可抗拒的事由),2、正当理由(细则7.2),对于PCT进入国家阶段,细则7。2不适用。
对于使用正当理由的情形是哪些,就首选需要明白什么是细则7。2中定义的“正当理由”,此处的正当理由是指由申请人(和/或代理人)自身原因之外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例如:由于邮局邮路的延误,由于邮局递送邮件错误,由于地址变更(著录项目未来得及变更的地址变更)未及时收到通知书等情形造成。基于此种情形的恢复是因为期限的起算点基于专利局发出的一种通知书。例如:一通由于邮路的延误而未及时送到申请人手中,导致申请人未及时答复造成申请文件视撤,这时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视撤通知书2个月内请求恢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法预测审查员什么时间发出一通,这是一个动态时间期限。
但是,由于实审请求是从申请日其3年内,其期限是申请人应该掌握的,申请人不可能找到任何符合专利法“正当理由”来恢复这一静态时间期限。因此,只有细则7。1的不可抗力能恢复这一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