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审查员指出修改超范围,不符合双新颖性 如何理解?
对,就是这样,是电话沟通的,
想了解一下是不是普遍这样判断,依据是什么?
修改应该是包含在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内,但是 “毫无疑义的推出” 如果严格依据所谓的双向新颖性,恐怕就推不出了,这样,岂不是无法修改文件了?
archimedes wrote:
应该是双向新颖性吧,一种超范围的判断方法
就是把修改前后的申请文件中的一个作为申请文件,另一个作为对比文件,
如果无论哪个作为对比文件都能评述另一个的新颖性,那么说明修改不超范围。
个人认为,这种判断方法过于严格,有悖于立法本意。不过好操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