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的理解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一般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采用功能性限定语言在权利要求书中保护的范围过大,在说明书中具体实施例过少,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根据所述的具体实施例概括得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内所有实施方式,所以超出;
2,权利要求中数值的保护范围过宽,没有给出端点以及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因此导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3、“穷举”式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在说明书中列举出来,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针对第1种情况,如果你能通过说服审查员除了说明书实施例中说明公开的技术要点之外其它实现你权利要求书中技术方案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全部是现有技术,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不通过创造性劳动预见该功能性保护范围内所有可变的技术方案,那么也许审查员会同意你在不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情况下没有26条4的缺陷,但是通常情况下审查员也会让你把部分现有技术添加到权利要求中;
针对第2种情况,基本上我认为是要修改权利要求的,如果补充实施例很可能导致修改超出。
针对第3种情况,如果独权为选择性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过多都有可能产生没有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写如说明书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能够在保证你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已经非常完整的前提下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补充入说明书中,那么你也可以不修改权利要求克服这个缺陷,但是通常审查员会利用双向新颖性判断你的修改超出问题,还是有可能导致修改超出的;
以上为本人意见,期待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