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专利侵权赔偿的顺序

2009-4-24 17:10
501321
moni  注册会员 | 2009-4-26 04:56:31

Re:关于专利侵权赔偿的顺序

谢谢各位的解答
我也觉得赔偿办法之间应该有逻辑顺序,尤其是法定赔偿,应该是在前三种方法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才使用,现在很纠结这个问题呀,实在不明白?
有没有好心的TX给我解释一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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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offish  认证会员 | 2009-4-27 21:15:35

Re:关于专利侵权赔偿的顺序

不用纠结了,何越峰有时就是爱在讲课中加入自己的观点。

并不是专利局内公认的观点或者有争议的观点有时候他就按照自己的观点讲,其实他讲的少部分内容并不是通说。

如果你说他讲课说了无顺序的话,我是相信的,但是你还是要按照有顺序的学,别背误导,毕竟代理人考试是曹某人出题,他还是很严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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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慕容  中级会员 | 2009-4-27 22:38:39

Re:关于专利侵权赔偿的顺序

国知局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逐条说明》 应该是一个权威的解释吧,见国知局条法司主编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第82页。

三十二:关于第六十五条

一是明确了侵权赔偿的计算顺序

根据本次修改前的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专利侵权赔偿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在两种方式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从实践上来看,权利人往往会根据实际案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来主张权利。

按照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原理,对民事侵权行为首先应当以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额的依据,只有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应当依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

因此,本次修改根据这一原理,明确规定专利侵权赔偿首先应当以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只有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
flagon  注册会员 | 2009-4-27 23:05:31

Re:关于专利侵权赔偿的顺序

专利侵权赔偿有顺序不妥:
1、如果权利人实施专利的能力有限或者根本不实施,造成的实际损失很少,而侵权人实施专利的能力很强,获利能力很强,则会导致其肆无忌惮的侵权,而不愿意获的许可或受让;同时专利权人却不能获得侵权人获得全部利益,这对专利权人是不公平的。
2、我国专利侵权而赔偿,是补偿制,而没有任何罚金、罚款,这会导致专利权人进一步疯狂的侵权。
easy832250easy  新手上路 | 2009-4-27 23:50:16

Re:关于专利侵权赔偿的顺序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中也对这个法条做出了解释。相对于旧专利法,新专利法对这个法条就是突出了赔偿的顺序。
姑苏慕容  中级会员 | 2009-4-28 01:45:07

Re:关于专利侵权赔偿的顺序

flagon wrote:
专利侵权赔偿有顺序不妥:
1、如果权利人实施专利的能力有限或者根本不实施,造成的实际损失很少,而侵权人实施专利的能力很强,获利能力很强,则会导致其肆无忌惮的侵权,而不愿意获的许可或受让;同时专利权人却不能获得侵权人获得全部利益,这对专利权人是不公平的。
2、我国专利侵权而赔偿,是补偿制,而没有任何罚金、罚款,这会导致专利权人进一步疯狂的侵权。

您对民法上的赔偿原则可能有点误解。民法上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宗旨是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也就是所谓的“填平原则”。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多少损失,就需要赔偿多少。

民事赔偿不是为了剥夺侵权人因为侵权而获得的收益。侵权人的收益存在侵权这样的一个不合法的因素,但还有很多是来自于自己的努力劳动,合法经营,商业智慧等合法的因素。不能因为存在一些不合法的因素而把行为人所有合法行为的贡献全部抹杀。

从经济学的角度说,有一个概念叫做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所谓的卡尔多-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 efficiency)——是指第三者的总成本不超过交易的总收益,或者说从结果中获得的收益完全可以对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这种非自愿的财富转移的具体结果就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

从这个案例上来看,假定侵权人获利是100万,专利权人损失是10万。那么,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就是90万。这种非自愿的财富分配虽然违背了权利人的意志,但对整个社会是有利的。

另外还有一句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也就是说,法律制度的设计要促进权利的有效运作。专利制度的设计要将技术赋予能够将其最有效利用的人,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从部分上说也是基于这个道理。不过和法院的侵权赔偿相比,强制许可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资源分配,填平补偿则是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的资源分配。

总的来说,专利权人总共损失了10万,侵权人赔了你10万,就没有什么不公平的。
bestfriend  注册会员 | 2009-4-28 06:36:46

Re:关于专利侵权赔偿的顺序

flagon wrote:
专利侵权赔偿有顺序不妥:
1、如果权利人实施专利的能力有限或者根本不实施,造成的实际损失很少,而侵权人实施专利的能力很强,获利能力很强,则会导致其肆无忌惮的侵权,而不愿意获的许可或受让;同时专利权人却不能获得侵权人获得全部利益,这对专利权人是不公平的。
2、我国专利侵权而赔偿,是补偿制,而没有任何罚金、罚款,这会导致专利权人进一步疯狂的侵权。
没有不公平。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不是鼓励人们申请专利,而是鼓励专利权人积极地实施专利,使社会公众享受新技术带来的好处。如果专利权人自己不实施专利,当然不能不劳而获的取得他人未经授权实施专利获得的全部利益;即使专利权人没有条件实施专利,也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授权他人实施,造福社会,否则可能会被他人要求强制许可。
另外,我国民法的损害赔偿原则就是填平损失,作为特别法的专利法当然不能例外。
flagon  注册会员 | 2009-4-28 21:45:13

Re:关于专利侵权赔偿的顺序

民法上的赔偿原则是补偿、填平,专利法就不能特别化吗?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和取证费不就是例外。
发明人的智慧成果本应当永久保护,但是为了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有了期限的限制、有了强制许可,权利人获得收益后还要交税;因此,发明人专利权在发明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平衡。

侵权人获得利益是建立在非法的基础之上,难道还要保护吗?一味的放纵侵权有利于强制许可制度的推行吗?有利于自主创新吗(我国近期的一项国策)?有利于提高发明人的积极性吗?有利于律师和代理人价值的体现吗?

侵权人获得最直接的利益,上升到对社会的利益,未免太牵强,并且这种侵权获得的金钱利益对社会的贡献比起自主创新、有序竞争的社会氛围如何?

虽然,专利侵权赔偿没有顺序,有点儿惩罚的意思,但是国家、企业的竞争日益成为科学技术竞争的今天,难道不应当吗?
姑苏慕容  中级会员 | 2009-4-29 16:49:29

Re:关于专利侵权赔偿的顺序

flagon wrote:
民法上的赔偿原则是补偿、填平,专利法就不能特别化吗?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和取证费不就是例外。
发明人的智慧成果本应当永久保护,但是为了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有了期限的限制、有了强制许可,权利人获得收益后还要交税;因此,发明人专利权在发明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平衡。

侵权人获得利益是建立在非法的基础之上,难道还要保护吗?一味的放纵侵权有利于强制许可制度的推行吗?有利于自主创新吗(我国近期的一项国策)?有利于提高发明人的积极性吗?有利于律师和代理人价值的体现吗?

侵权人获得最直接的利益,上升到对社会的利益,未免太牵强,并且这种侵权获得的金钱利益对社会的贡献比起自主创新、有序竞争的社会氛围如何?

虽然,专利侵权赔偿没有顺序,有点儿惩罚的意思,但是国家、企业的竞争日益成为科学技术竞争的今天,难道不应当吗?

非常不错的质问,那我们就来进一步的来讨论吧。

1.民法上的侵权用英文来说叫做“tort”,专利法上的侵权叫做“infringement”。虽然都翻译为侵权,但意义是不同的。民法上的侵权一般都是过错原则,也就是说权利人要在法庭上胜诉,还需要证明相对人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专利法上的侵权,只是要评估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进入了权利人的保护范围,是否存在过错并不是构成侵权的决定因素。也就是说,不要把专利法上的侵权人都看成存在主观上恶意。有些人不知道专利权的存在,有些人试图绕过去,但失败了。不应该对这些没有恶意的人施加过多的惩罚。

2.专利权人的贡献也未必像您所说的那么大。很多时候,这是一场专利竞赛,获得专利权的那个人只是跑的最快的那个。比如说,您应该同意,即使没有爱迪生,现在我们也不回仍然生活在黑暗中。只不过电灯出现的时期可能会延后一点。科技史上很多重大的发明都有很多人在同时进行,只不过有人动作比别人快,全部权利都归属于他了,失败的竞争者什么都没有得到。从这个出发,专利权人获得的保护应该和他的贡献成正比。

3.专利权的其他权利不同,这是一种全国范围内的垄断权。对有形的财产来说,比如一个手机,你有一个,我也有一个。你行使自己的权利不会影响到我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如果你拥有手机制造的专利权,你可以排除国内所有的人对这项技术进行商业化的使用。所以说,专利权是很霸道的,需要慎重考虑。

4.关于基础的问题。假定我盖了一栋100层的高楼,其中一半的地基打在你的地皮上。如果法院判决我必须将大楼一般的产权给你,是否公平?

5.法律的制定必须考虑产生的社会后果。如果规定专利侵权的赔偿顺序第一位的就是是侵权人的利益,那一个理性的专利权人就不会考虑将自己的技术许可他人使用,理由很简单,如果对方没有获得许可,构成侵权,我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更多的收益。这样无疑会对技术的扩散构成不利影响,同时也增加了诉讼,耗费了更多的司法资源。

6.对权利的保护从原先的个人本位已经转向了社会本位,对专利权这种带有社会性质的权利,更需要从社会角度出发,评估政策的合理性。侵权人虽然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但促进了技术的扩散,可以生产出价格更低或质量更好的产品,这无疑为增进公共利益。

最后说下,胜诉方让对方承担取证费用和律师费用,也是符合填平原则的。因为这些也是因为侵权方的存在,而只付出的费用。如果没有侵权,这些费用都不用支出的。这也是权利人的损失,有权得到补偿。

暂时就想到这么多,欢迎进一步讨论。
flagon  注册会员 | 2009-4-29 18:08:13

Re:关于专利侵权赔偿的顺序

楼上回答得有一定道理,但经不起仔细推敲!哈哈,我又获得一个积分,谢谢楼上和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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