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老专利法》 第六十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每一个法律条款都是专家斟酌后确定的,其有严密的逻辑,在适用时应当遵守其逻辑。
新法首先确定:赔偿数额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也遵守了民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按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的前提条件是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如果实际损失能够确定,则不能适用;只有在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才施工许可费的合理倍数。这前后有严密的逻辑和适用条件。
新老相比较,细微的用词变化都将导致司法实践的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