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2009-3-11 00:50
330311
breeze2006  注册会员 | 2009-3-11 04:35:17

Re:关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我就不解了,既然和窗口形状没关系,为什么又要在说明书中限定是矩形呢,而且既然说到了形状,为什么不多说几个呢。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但内表面包括上下左右四个表面,因此审查员要求明确是哪些内表面。横向应该是90度垂直的意思吧(我不是机械领域的),那么必然上下表面是平行的,这实际上也限定了窗口的一部分形状特征,但确实,由于另外两边无法确定,所以窗口的形状还是无法确定。但我觉得,楼主这句话“窗口均为矩形,但是显然地窗口形状可以是任意的”如果是说明书中的原话,那应该是可以不用修改的,因为权利项解释是通过说明书来解释的,这样反过来,说明书有提示有揭露的都可以通过权利项来claim的,这样仅仅作为一个实施例的矩形特征是不需要被限定在权利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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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3-11 04:35:19

Re:关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个人看法
审查员的意见是有道理的

原权利要求为:“窗口的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
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
内表面应当包含所有的表面
上下左右甚至更多的

澄清性地修改为“窗口的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
事实造成了权利要求范围的扩大
这个如果从说明书中没有办法毫无意义的推导出来这个特征
那么毫无疑问是超范围的
如果仅仅写了窗口为矩形时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
那么窗口为矩形也必须添加进去

如果你能公开你的申请号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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