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权利要求为:“窗口的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
澄清性地修改为“窗口的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
审查员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包括两个技术方案:(1)窗口呈矩形,窗口的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和(2)窗口呈非矩形,窗口的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由于原说明书只公开了“窗口呈矩形”的方案,因此方案(2)超范围,导致上述的澄清性修改也超范围,要求进一步限定成“窗口呈矩形,窗口的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
申请人对此具有不同的意见,因为照此逻辑,也可以把原方案拆分为“窗口由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造,窗口的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窗口的尺寸大于10厘米或不大于10厘米,窗口的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但是因为说明书根本就没有关于制造材料、尺寸等的描述,所以,“窗口由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造”和“窗口的尺寸大于10厘米或不大于10厘米”均超范围。因此,即使申请人按照按照审查员的要求将权利要求进一步修改为“窗口呈矩形,窗口的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也还是超范围。按照这种逻辑,无论怎么修改,都必然是超范围的!
进一步地,按照上述的逻辑,就算说明书写得非常完美,不需要任何修改,也还是不能授权。简单地举例,一项权利要求“一种杯子,包括把手”,其可拆分为“一种杯子,包括把手,其中把手由气体或非气体材料制造”,显而易见的,“把手由气体制造”是不可实现的,因此导出权利要求“一种杯子,包括把手,其中把手由气态或非气态材料制造”不可实现,由此权利要求“一种杯子,包括把手”也不可实现、因此不能授权!这个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
究其原因,是因为技术方案不能拆分。但是为什么不能拆分?不能拆分的根本原因在哪里?盼望各位高手指出!最近接到了几个类似的OA,简直晕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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