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2009-3-11 00:50
330211
原权利要求为:“窗口的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
澄清性地修改为“窗口的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

审查员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包括两个技术方案:(1)窗口呈矩形,窗口的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和(2)窗口呈非矩形,窗口的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由于原说明书只公开了“窗口呈矩形”的方案,因此方案(2)超范围,导致上述的澄清性修改也超范围,要求进一步限定成“窗口呈矩形,窗口的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

申请人对此具有不同的意见,因为照此逻辑,也可以把原方案拆分为“窗口由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造,窗口的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窗口的尺寸大于10厘米或不大于10厘米,窗口的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但是因为说明书根本就没有关于制造材料、尺寸等的描述,所以,“窗口由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造”和“窗口的尺寸大于10厘米或不大于10厘米”均超范围。因此,即使申请人按照按照审查员的要求将权利要求进一步修改为“窗口呈矩形,窗口的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也还是超范围。按照这种逻辑,无论怎么修改,都必然是超范围的!

进一步地,按照上述的逻辑,就算说明书写得非常完美,不需要任何修改,也还是不能授权。简单地举例,一项权利要求“一种杯子,包括把手”,其可拆分为“一种杯子,包括把手,其中把手由气体或非气体材料制造”,显而易见的,“把手由气体制造”是不可实现的,因此导出权利要求“一种杯子,包括把手,其中把手由气态或非气态材料制造”不可实现,由此权利要求“一种杯子,包括把手”也不可实现、因此不能授权!这个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

究其原因,是因为技术方案不能拆分。但是为什么不能拆分?不能拆分的根本原因在哪里?盼望各位高手指出!最近接到了几个类似的OA,简直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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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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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MMMAAA  中级会员 | 2009-3-11 00:58:11

Re:关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Re:关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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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9-3-11 01:24:02

Re:关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原说明书只公开了“窗口呈矩形”的方案,且审查员认为因此方案(2)从说明书中无法看出可以采用其他形状窗口,在一通中是不是发了“不符合26条第4款,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意见。虽然针对你的修改审查员提到33条修改范围的事情,但分析审查员主要还是想说你没有解决一通中的这个问题。

另外楼主提到的分析逻辑,审查员不会随便这么用的,主要是这篇专利中,审查员认为窗口形状是关键技术特征才会提到其形状的限定。
若该技术特征非关键技术,可以考虑向审查员陈述意见,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可以想到采用其他形状窗口的;
若该技术特征为关键技术,那审查员的意思就是认为你保护范围过大,从说明书中只能推出采用矩形,要求你缩小保护范围。
solo  中级会员 | 2009-3-11 01:25:37

Re:关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修改是不是超范围,得看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具体记载,所修改的内容必须是可以从原记载范围直接、毫无疑问地推导出的内容。这个判断标准有点像新颖性标准,但要严得多,因为强调了“唯一性”。

以本案为例,如果说明书提到“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的技术方案只涉及“矩形窗口”,那么审查员的意见就是合理的。如果说明书中的该技术方案没有明确窗口形状,审查员的要求就没有道理。
ljqq2003  新手上路 | 2009-3-11 01:28:09

Re:关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窗口形状根本无关紧要,完全是“非关键技术”,
根本不涉及支持的问题,所以才郁闷哪
ljqq2003  新手上路 | 2009-3-11 01:37:20

Re:关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所有的权利要求中都没有涉及“窗口形状”,只是在说明书所描述的实施例中窗口均为矩形,但是显然地窗口形状可以是任意的。

也就是说,如果一开始权利要求就写成“窗口的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那就没有任何问题。
可就是没有写得很清楚,写成了“窗口的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这不,一澄清,就要求把“窗口为矩形”也写进去。
solo  中级会员 | 2009-3-11 02:01:18

Re:关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照您这么说,好像有点悬呐
这么说吧,除非说明书有记载或者可以直接导出:“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且窗口可以为任意形状”,否则审查员的意见就是站得住脚的。

我估计,如果审查员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后无法得出以上结论,即使一开始写成“窗口的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可能也会提“缺必要技术特征”。
ljqq2003  新手上路 | 2009-3-11 02:20:44

Re:关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老大,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一般是针对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一般不涉及这种缺陷,
俺这个就是从属权利要求……
不是说了吗,所有权利要求都没有涉及窗口形状,而且审查员也没有提出意见。所以审查员也认可“形状”是非必要的。
solo  中级会员 | 2009-3-11 03:43:38

Re:关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哦,原来是从权呐

其实这个问题不是修改时能否拆分技术方案,而是修改时从不同层次的技术方案中选取技术特征相互进行组合可能会导致超范围的问题,我感觉一楼的争辩并没有切中要害。

这个问题好像以前在专利局内部还存在争议,不同的审查员之间尺度也不太一样,不知道最近是不是已经统一了标准。

持审慎态度的人大概是认为同一技术方案中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如果将来自不同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组合,可能会引入无法从原记载内容直接、毫无疑问地得出的技术方案,从而造成超范围。因此需要对这些组合进行具体甄别。

所以,回到本案,假设说明书中只在实施例中提到“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那么,如果您有把握说服审查员,根据原申请内容和本领域常识,“窗口的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与窗口的形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那就试试争辩。如果没把握,那还是从了吧,或者试试澄清说明“内表面”的具体含义而不是修改。

以上仅供参考。
temp  中级会员 | 2009-3-11 04:29:27

Re:关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审查员的逻辑似乎有误,但确实存在超范围问题。

首先,评价是否超范围的参照基准不仅包括原始说明书还包括原始权利要求。原始权利要求中不对窗口的形状进行限定,就应认为其概括的范围包括各种形状的窗口(矩形窗口和非矩形窗口),只要具有横向于纵向轴线的内表面即可。

但是,将“窗口的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改为“窗口的上内表面和下内表面横向于冲杆的纵向轴线取向”实际上是进一步限定了窗口的形状,即,窗口是上下两条边平行的形状(包含矩形和其他形状例如梯形、鼓形)。

那么,按照目前比较流行的“间接新颖性”原则来判断是否超范围,“上下两条边平行的窗口”相对于“矩形窗口”所多出的部分(例如梯形、鼓形窗口)并没有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公开,因此此修改属于超范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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