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没有对比文件的链接?或者无效决定的链接?
这个案子正好和那个“转载:学习涉外谈判”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id=205453&sty=1&tpg=1&age=0,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其实,如果对比文件的公开内容比较明显的话,特别是影响新颖性的证据比较充分的话,其他药厂没必要担心将来会被判成侵权。但如果是创造性问题,那倒是有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因为自由裁量权比较大,也就存在上下其手的空间。
对于利害关系人来说,为了避免将来无效程序的反复纠缠,其实还可以利用另一个途径,也就是,根据实施细则的第48条,在公开之后、授权之前,第三方可以向专利局就某项申请提出异议,从而防止其被不当授权。像这样的对比文件,因为来自期刊,审查员很可能会漏检;而如果有人能在实审时或实审前提供合适的对比文件和相应的说明,就很可能会被采纳。与无效程序相比,省时省力,何乐而不为?
日企就经常以所委托的国内事务所的名义去提第三方意见。可惜国内的企业普遍不重视跟踪对手的专利申请状况,这个途径也就很少有人去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