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o  中级会员 | 2009-3-7 07:41:40

Re:

请问有没有对比文件的链接?或者无效决定的链接?

这个案子正好和那个“转载:学习涉外谈判”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id=205453&sty=1&tpg=1&age=0,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其实,如果对比文件的公开内容比较明显的话,特别是影响新颖性的证据比较充分的话,其他药厂没必要担心将来会被判成侵权。但如果是创造性问题,那倒是有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因为自由裁量权比较大,也就存在上下其手的空间。

对于利害关系人来说,为了避免将来无效程序的反复纠缠,其实还可以利用另一个途径,也就是,根据实施细则的第48条,在公开之后、授权之前,第三方可以向专利局就某项申请提出异议,从而防止其被不当授权。像这样的对比文件,因为来自期刊,审查员很可能会漏检;而如果有人能在实审时或实审前提供合适的对比文件和相应的说明,就很可能会被采纳。与无效程序相比,省时省力,何乐而不为?

日企就经常以所委托的国内事务所的名义去提第三方意见。可惜国内的企业普遍不重视跟踪对手的专利申请状况,这个途径也就很少有人去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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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qiang456  新手上路 | 2009-3-9 17:53:27

Re:

solo wrote:
请问有没有对比文件的链接?或者无效决定的链接?

这个案子正好和那个“转载:学习涉外谈判”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id=205453&sty=1&tpg=1&age=0,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其实,如果对比文件的公开内容比较明显的话,特别是影响新颖性的证据比较充分的话,其他药厂没必要担心将来会被判成侵权。但如果是创造性问题,那倒是有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因为自由裁量权比较大,也就存在上下其手的空间。

对于利害关系人来说,为了避免将来无效程序的反复纠缠,其实还可以利用另一个途径,也就是,根据实施细则的第48条,在公开之后、授权之前,第三方可以向专利局就某项申请提出异议,从而防止其被不当授权。像这样的对比文件,因为来自期刊,审查员很可能会漏检;而如果有人能在实审时或实审前提供合适的对比文件和相应的说明,就很可能会被采纳。与无效程序相比,省时省力,何乐而不为?

日企就经常以所委托的国内事务所的名义去提第三方意见。可惜国内的企业普遍不重视跟踪对手的专利申请状况,这个途径也就很少有人去利用。

这个案子目前的对比文件在网络上很难找到,两份分别是1991年以及1996年某国外药物杂志的外文文章,只有一些大型图书馆才有。无效案件还在北京高院审理,故无效决定目前还没有公开,我这边虽然有复印件,考虑到还没有生效,暂时还不能上传。

其实我把这个案子提出来是为了让大家思考:一件明显无效的专利(缺乏创造性或者新颖性),在无效审理中,如果专利权人为了延长该专利的有效期限,通过拖延时间的策略,由关联企业多次对其提出专利权属争议,从而中止无效案审理进程,而另外一边又积极地制止其他竞争对手的生产、销售,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获得垄断利益。对于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若造成了其他竞争者损失,待专利被宣告无效后,是否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为由起诉原专利权人?

当然对于楼上所提出的跟踪检索问题,的确是一个很重要的事情,但是国内的企业不重视这方面的投入,当然经费也是一个问题。或许当企业在这个行业中有一定的地位、有一定的实力,多次被其他竞争对手起诉之后就会考虑这方面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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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w  注册会员 | 2009-3-10 17:21:58

Re: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恐怕楼主一厢情愿吧,有点搞
首先,目前我国民诉中,尚没有任何关于恶意诉讼的民事侵权责任的规定,好像也没有哪个法院为天下先吧,最高院有判例或者公报或者任何批复之类的出来么?
把这个问题放到民事诉讼的环境下看,这不见得是个特殊的问题。不知道为什么到了知识产权领域大家都这么敏感呢?这是个奇怪的问题。不知道是不是跟专利行业人的知识领域有关系。
而且,楼主说,待专利被无效后,提起恶意诉讼之诉,这个标准恐怕不对吧?如果这么想,所有去起诉的人,如果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最后是不是被告都可以反过来诉一下原告恶意诉讼?
最后,权属纠纷也是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见得有权属纠纷,就一定是不对的吧?当然,一把刀可以用来切肉,也可以用来杀人,所有的程序,恐怕都有一个被恶意利用的问题,但是这绝对不是否认程序的价值与正当性的理由。既然所有的主观状态,都需要用客观外在的形式去推定,那么,恶意诉讼这个问题,恐怕从程序追求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开始,当事人的何种诉求是为恶意,民法上的“善意”“恶意”究竟如何确定,这些命题,恐怕目前专利领域里的学者,根本解决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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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qiang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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