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派拉西林钠舒巴坦钠专利纠纷专题”本是tanjie在于 2005-08-30 23:15所发的帖子,后来没有更新,现在已不能留言,故重新续帖一份。
对于威尔曼公司在这个案子中的处理,我想如果各位有兴趣,可以认真研究研究,从里面或许可以学到很多有用的东西,尤其是我国专利制度上的程序问题,相当值得探讨!一个明显无效的发明专利能够打个7、8年,至今还没有结果,这种案件在中国专利制度史上绝对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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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qiang456  新手上路 | 2009-3-7 02:52:01

Re:注射用派拉西林钠舒巴坦钠专利纠纷专题--续(对专利程序的深度质疑)

为扫清注射用派拉西林钠舒巴坦钠上市障碍
——11家药企VS广州威尔曼公司

 6月23日,为一国产新药“注射用派拉西林钠舒巴坦钠”的专利纠
纷问题,国内11家知名药企的代表聚首广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打一场
“专利不侵权”的官司。据悉,有关法院已正式受理,不日将开庭审判。
  “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是一种由哌拉西林钠与舒巴坦钠两种药物通
过4∶1的比例混合制成的复合制剂,它比两种药物单独使用时疗效更显著。据了
解,该药目前国外尚无生产,属我国创新药物,市场前景看好。几年前,国内一
些药企从国际医学文献中获得该两种药物联合使用显著改善临床疗效的信息后,
便纷纷投入新药研发。先后有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瑞阳制药有限
公司、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哈尔滨智诚医药科技研究院、北京双鹤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哈药集团制药总厂、海南康力元药业有限公司、沈阳华泰药物研究
有限公司、海南海灵制药厂有限公司、海南杰威药物研究所、哈尔滨誉衡药业有
限公司等11家企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申报了新药。截至目前为止,广州白云
山和北京双鹤已获得了生产批文,已投产上市。其他企业也将陆续获得批文。然
而,由于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已将该复合制剂申报了国家发明
专利(专利号:ZL97108942.6),故要求国家给予其保护。威尔曼认为,是他们
申请专利在先,因而其他所有生产、销售该产品的企业均属侵权。
  然而,11家企业一致认为,广州威尔曼公司的这项专利是无效的。因为这是
一项国际公认的自由公知技术。在威尔曼申请专利之前,即1990年和1996年,已
先后有多家国际著名期刊刊登了有关文献报道,使这一技术公开化。11家药企正
是依据这些国际公认的自由公知技术(并非依据威尔曼申报的专利)研发药品的。
为此,2003年6月,11家企业中的一些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对该专利
宣告无效请求”。他们的理由是:该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中国“专
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和第三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
定。正当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要受理此申诉时,威尔曼公司又“节外生枝”,以该
专利已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产权未清为由,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延缓)无
效审理。于是,此案一直拖延下去,至今尚无明确的审理日期。11家企业认为,
此事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最终还应由法院裁决。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任何企
业都无权以自认为的侵权来干涉、阻挠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合法生产“
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的企业的生产与销售。同时指出,他们目前在中国
生产销售该产品,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
  鉴于“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程序漫长,为使该产品不致错失市场良机,尽
快推广应用,以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1家企业决定,选择另一个认
为是最佳的法律措施——起用“不侵权诉讼”。据悉,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有限
公司已于今年5月18日正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状,法院方面亦已正
式受理,并初定9月份开庭审理。据悉,其他一些企业也将在当地分别提出诉讼。
有意思的是,这场官司的被告是“对合法生产和销售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
的企业造成严重干扰”的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11家企业负责人表示,对打
赢这场“不侵权”官司充满信心。据这些企业介绍,由于威尔曼前期已在一些媒
体上对他们的企业形象和产品进行了一系列的歪曲、毁谤,并对该产品正常生产
和销售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所以他们将保留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7月1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威尔曼董事长孙明杰。孙明杰说,他已知道11个厂
家召开新闻发布会一事,对近日媒体的相关报道也很关注。他们将静观国家知识
产权局和有关法院的裁定或判决,并希望媒体在报道此事时保持公正的立场。
  据记者观察分析,这场发生在国内的有关创新药品的专利纠纷还将持续一段
时间,而这种“专利不侵权”的诉讼,过去并不多见。因此,这次纷争必将引起
业界乃至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

中国医药报
200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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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qiang456  新手上路 | 2009-3-7 02:54:31

Re:注射用派拉西林钠舒巴坦钠专利纠纷专题--续(对专利程序的深度质疑)

11家药企提出\"不侵权诉讼\" 威尔曼公布和解方案

2005-8-5 9:31:09

抗生素药品――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在11家对垒1家企业间的专利之争再起波折,原定于本月底举行的开庭因广州威尔曼国际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威尔曼 ”)的申诉而后延。据了解,威尔曼董事长孙明杰表示,“为什>么白云山医药有了生产批号,却不自行生产反而要拿到山东瑞阳去委托生产呢?”既然这样,白云山医药就没有资格作为主体对威尔曼提出诉讼。依次为由,威尔曼向法院提起申诉。

同时,8月3日18时左右,孙明杰表示,应11家药企中多数企业的要求,威尔曼愿意庭下和解。随后,孙明杰公布了其和解协议方案。

昨天,作为北京双鹤医药、哈药集团、上海先锋药业和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白云山医药”)等11家药企,提起对威尔曼“不侵权诉讼案”的发起者和代表者,白云山医药副总经理徐京平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由于威尔曼的申诉,使得此案的开庭时间至少要再等两个月,对威尔曼的做法,他感到无可奈何。

和解方案

当天,孙明杰表示,由于这11家药企中不少企业通过各种关系与其多次洽谈,并且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又考虑到各企业已投入大量人力、财力以及市场的巨大需求,威尔曼经与11家联盟中的有关企业协商后,基本取得了一致意见。

在随后孙明杰公布的取得一致意见后的和解方案中显示:承认威尔曼专利合法有效;防止相互恶性竞争,成立3个联合体,参照“西地那非”中国 15家同盟的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统一分配利益的联合体模式,同时专利权人只能授予3个联合体生产销售,不得授予第4家企业生产销售;有偿统一使用威尔曼专利许可10年;专利授权许可后,专利权人对以往纠纷不再追究。

就此案件,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秘书长顾奇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11家企业来说,该专利官司不容易打赢,因为11家企业发起的是“不侵权诉讼”,那么“不侵权诉讼”申诉的基础首先是要承认威尔曼专利有效,诉讼的核心只是相关产品上市销售后“不侵害”其知识产权,因此对11家药企来说,该官司的风险性很大,其中一些企业积极要求与威尔曼庭下和解也合乎情理。

孙明杰表示,他们并不想独霸市场,而是希望能与众多企业共同把这个市场做大,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组合包装是1997年由威尔曼在国内首创,由于产品性能和质量好,受到医患人员欢迎,年创产值数亿元,而引发国内企业一哄而上,竞相仿制。

但是,按照《专利法》,产品组合包装不能进行专利申请,因此,1997年威尔曼专门申请了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的复方制剂的专利。所以,对于之前11家企业所称的“技术早已公开,申请专利无效”的说法,孙明杰认为纯属谬论。

互揭内幕

针对威尔曼的和解方案,在记者电话采访时,徐京平的语气显得十分激动:“别的企业有没有找过他们我不知道,但我们从来没有跟他们谈过,我们也不会跟他们和解的,我们要把官司打到底。”

徐京平指责说:“威尔曼的做法有悖商业手法,他们四处造谣生事,严重损害了白云山医药公司的名誉。前段日子他们还专门找了家医药公司发表声明,说他们销售白云山研制的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侵犯其权利,后来查明那个医药公司其实就是威尔曼的全资子公司。如果他们当初稍微绅士一点,我们也不是不愿意庭下和解,现在他们感觉到局势不利,所以才提出和解方案。”

对此,孙明杰表示,因为威尔曼在4月2日的厦门药品交易会上,曾协同厦门市知识产权局一起,当场查封了白云山医药的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所以白云山医药一直耿耿于怀。

孙明杰反驳说:“为什么白云山医药有了生产批号,却不自行生产反而要拿到山东瑞阳去委托生产呢?作为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这样一家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并不缺生产车间,白云山医药却要委托山东瑞阳制药厂进行OEM,这显然是追加了药品投资成本,他们又如何向股民交代?”

徐京平称:“因为白云山制药总厂的相关生产车间条件不具备,相关车间还没有通过GMP认证,所以无法自行生产,才委托山东瑞阳制药厂生产。”孙明杰则认为:“白云山制药总厂不可能没有通过GMP认证,GMP认证是国内药厂生存下来最基本的条件,作为一个上市公司下面的药厂怎么可能没有 GMP认证?”

双方争执谁对谁错,目前尚难定论。最后,孙明杰表示,如果谈判不成功,最终还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chengqiang456  新手上路 | 2009-3-7 02:59:38

Re:注射用派拉西林钠舒巴坦钠专利纠纷专题--续(对专利程序的深度质疑)

威尔曼专利侵权案峰回路转

知识产权报记者肖峰:近日,广州威尔曼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明杰向媒体发布,威尔曼与山东瑞阳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瑞阳)及相关企业关于新药“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4:1)”(以下简称哌/舒)的专利纠纷事件又有了新的进展。威尔曼希望建立双赢的合作模式,达成庭下和解,也希望企业界人士能够坚决捍卫知识产权,不做有损他人利益的事情。
据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局)于2005年2月28日发布了第17号令,新修改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可以依据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最终裁决或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生效判决,向国家食药局申请注销侵权人的药品批准文号,国家食药局可以据此注销侵权人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日前,湖南省常德市知识产权局已依法认定威尔曼公司专利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依法认定使用并销售山东瑞阳生产的“哌/舒(4:1)”(商品名:百定)为专利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作出停止销售该药品的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同时,常德市知识产权局下达了《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常知侵处字 ?2005?第01号),该决定书认定:销售“哌/舒(4:1)”(商品名:百定)药品的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勒令停止销售“哌/舒”?百定?药品的侵权行为。该决定书已于2005年8月5日起生效。

  据此,广州威尔曼就国家食药局于2005年3月11日批准山东瑞阳生产的“注射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4:1?”药品注册批件?批件号为2005S01818?的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认为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科技?,欺骗了国家食药局和山东瑞阳,侵犯已获得的药物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97108942.6?,并违反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新出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威尔曼提请食药局撤销该侵权药品的批准文号。2005年6月21日,国家食药局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食药监复受字?2005?15号?,正式受理此案。

  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有多家药企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了希望与威尔曼建立双赢的合作模式,达成庭下和解的意愿。威尔曼董事长孙明杰认识到,任何一条产业价值链的提升不能依靠单个公司的研究成果来实现,而是要在产业研究成果经验的分享中实现。同时,有关人士认为,类似的专利纠纷官司一般耗时较长,而且双方均会受到很大损失。因此在既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又考虑到国内部分药企已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现状下,为保护国家医药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健康发展,威尔曼决定在行业内进行强强合作,在承认威尔曼专利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参照西地那非中国15家企业结成同盟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统一分配得益的运作模式,与国内知名药企?包括11家药企?成立三个共同联合体。

  经多次洽谈,多方就联合体的具体运作细节基本达成一致:专利许可有偿使用10年;所有药企可自由选择进入3个联合体或某1个联合体;专利权人只能授予3个联合体生产销售,不得授予第4家企业生产销售;多方一致要求,在达成专利授权许可协议和联合体协议后的6个月内仍不参加3个联合体的企业不得再进入;要求专利权人对以往纠纷既往不咎,不予追究。

事件相关链接——

2005年初,威尔曼发现山东瑞阳生产并由白云山科技总经销的“注射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4:1?”?商品名:百定?,经有关部门化验分析其药品成分及比例已落入了权利人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并且两家单位为拓展销售市场,向各医药单位广泛派发招商资料。

  2005年4月1日,威尔曼被迫将白云山科技侵犯发明专利权一案提交到侵权行为所在地厦门知识产权局,已被该局立案并现场查处。

  2005年4月2日厦门全国药品交易会上,威尔曼联合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厦门市公证处、湖南常德市知识产权局等相关单位,对上述两家侵权生产的侵权产品 “百定”实施了现场查封,向两企业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由当地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了公证,基本达到了加快诉讼进程、尽快立案受理、搜集保全证据、产生震慑效应的目的,有效遏制了侵权的进一步扩大。

  2005年5月18日,白云山科技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哌/舒”专利不侵权提起诉讼。

  2005年6月23日,白云山科技以11家药企代表在广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要打一场所谓“专利不侵权”的官司。
chengqiang456  新手上路 | 2009-3-7 03:02:10

Re:注射用派拉西林钠舒巴坦钠专利纠纷专题--续(对专利程序的深度质疑)

哌舒专利纠纷即将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国内11家药企和威尔曼关于新药“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以下简称哌舒)”的专利纠纷事件因当事双方最近的不同说法再生争执。

不久前,威尔曼曾放出风声,希望通过成立生产联合体解决问题,在承认威尔曼专利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防止恶性竞争,成立3个联合体,参照“西地那非”中国 15家企业同盟的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统一分配利益的联合体模式;专利权人只授予3个联合体生产销售,不得授予第4家企业生产销售;有偿统一使用威尔曼专利许可10年;专利授权许可后,专利权人对以往纠纷不再追究。

威尔曼董事长孙明杰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哌舒授权合作生产的基本原则已得到多方认可。

威尔曼方面还透露,包括哈药和上药新先锋等目前已经取得哌舒生产批文的企业都已经和威尔曼就授权生产初步达成共识,其原本通过知识产权局认定哌舒专利无效申请的请求已经撤回。为了说明问题,威尔曼方面还向记者出示了双方协议书的初步文本。

对于威尔曼的说法,白云山方面并不认同。白云山科技公司副总经理徐京平称,在等待广州市中院判决的同时,将继续销售不久前上市的哌舒产品。

据了解,目前双鹤、白云山科技/山东瑞阳、哈药集团、上药新先锋、威尔曼5家企业已经取得了哌舒的生产批件。这意味着,这场国内医药企业最大的专利纠纷案将逐渐演变成市场抢夺战。而且,其中的几家企业在国内各地的医药招标采购中已经成为竞争对手。

徐京平透露,他们之前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后因威尔曼旗下的湘北威尔曼公司和广州威尔曼公司对于该专利的权属纠纷而延缓至今,但近日,常德市知识产权局已就此作出答复,表示将在近期了结此事。一旦得到常德市知识产权局的最终解决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启无效审查将很快开始。

同时,白云山科技就此事还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侵权诉讼,后被威尔曼方面以管辖权异议,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已被驳回——这意味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可以对此事进行审理。白云山科技透露,广州中院已在11月13日通知双方交换证据,此案最快将在6个月内审理完毕。

届时,这起国内药企间最大的知识产权争斗将有初步的结果。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即使广州中院的判决出来,还有向高级法院上诉的机会,所以最终结果可能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见分晓。

(转载自《医药经济报》)

以上内容,来自博派专利论坛(www.biopatent.cn/bbs)
chengqiang456  新手上路 | 2009-3-7 03:04:44

Re:注射用派拉西林钠舒巴坦钠专利纠纷专题--续(对专利程序的深度质疑)

上药获威尔曼专利授权

本报讯(记者杨开然)经过半年的艰难磋商,上药与“伟哥”商标拥有者威尔曼的专利合作达成。昨天,上药集团与广州威尔曼联合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双方宣布签署专利授权协议,上药支付专利拥有者威尔曼8000万元,以换取对“哌/舒”专利的使用。这是国内迄今以来最大的医药专利授权项目。
chengqiang456  新手上路 | 2009-3-7 03:07:51

Re:注射用派拉西林钠舒巴坦钠专利纠纷专题--续(对专利程序的深度质疑)

广州威尔曼对广州白云山科技、哈药集团等11家企业的专利纠纷案,可能要暂告一段落。记者昨天获悉,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宣布双方争议的焦点———威尔曼相关专利即“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全部无效。
威尔曼专利引起纠纷
这真是戏剧化的一幕。就在半个月前,威尔曼药业还高调宣布,将此项专利授权于上海新先锋药业,转让费为8000万元。当时媒体还惊呼,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医药界最大的一项专利授权项目”。
不过,专利授权本身并不能掩盖这一专利背后的乱云飞渡。说白了,从法律角度,这一专利虽属于威尔曼,但当时仍处于纠纷阶段。
纠纷的一方为威尔曼药业。早在1997年6月,威尔曼就将“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复合制剂申报了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ZL97108942.6),要求国家给予保护。
纠纷的另一方为广州白云山科技、北京双鹤、哈药制药总厂等11家药企。他们认为这项技术已分别于1990年和1996年发表在《德国药物研究》和《国际抗生素杂志》上。这就意味着,威尔曼的专利早已是国际公认的自由公知技术,因此,威尔曼在1997年提出申请的所谓专利也就不应存在,也不合法。因此,这些企业都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申报新药。至今,广州白云山科技和北京双鹤已获得了生产批文。

专利纠纷一拖三年

白云山科技和北京双鹤有此药的生产批文,可以生产该药;但问题是,该药的专利却掌握在另一药企威尔曼手中———也就是说,前两者若要生产必须要征得后者同意,否则就要吃官司。
事实上,威尔曼对白云山科技和北京双鹤的拿捏正在于此。为了不受牵制,早在2002年12月,北京双鹤就以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据称,复审委也于2003年8月很快作了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但后来,广州威尔曼提出其专利权与另一药企湘北威尔曼有权属纠纷,从而使复审会中止“无效决定”,一直延续至今。
从2002年12月至今的3年4个月期间,由于国家专利局对该专利的“无效决定”迟迟没有出台,白云山科技等11家药企中的4家,也于去年向法院提起“不侵权诉讼”。从而形成“国内药企专利纠纷第一案”。
国家专利局撤销专利
国家专利局于今年3月10日发出通知,宣告“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专利全部无效。至此,似乎这场“1对11的专利内讧”已告一段落。但威尔曼昨天向记者发来律师函称,他们迄今并没有收到“专利无效”的文件;另外,即使专利无效,也应经过司法部门审查。并保留追究相关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利。
在这场纠纷中,有诸多“拍案惊奇”之外。比如,各方药企为何如此专注此药品?有人认为,这源于在抗生素利润趋薄的情况,这一药品有一股清新之风,至少有 50 亿元的市场。再比如,即是威尔曼获得了专利,为什么另外的企业能拿到药品批文?唯一的解释是,管专利审批的专利部门与管药品审批的药监部门间没有沟通,从而为这场纠纷推波助澜。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一纠纷其实也给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警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注意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
chengqiang456  新手上路 | 2009-3-7 03:10:11

Re:注射用派拉西林钠舒巴坦钠专利纠纷专题--续(对专利程序的深度质疑)

新先锋爽约 威尔曼8000万专利转让泡汤

2007年07月25日08:01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威尔曼8000万天价转让“派纾”专利权给哈尔滨智诚医药科技研究院和上海新先锋药业后,该专利权本身的纠纷一直闹得沸沸扬扬。广州威尔曼药业于7月23日宣布中止与新先锋间的专利授权,并要求上海新先锋即日起不得再生产销售“派纾”和“君吉纾”。

按当时协议,8000万元的专利费将分10年,新先锋将以每年800万元分期交给威尔曼。威尔曼董事长孙明杰昨日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新先锋至今已拖欠大概600多万元的专利费用,多次发函均未得到回复。今年的专利费本来3月就要预付一部分,并连发三次函件将付款日期推迟到7月20日,截至7月23日的最后通牒时间,新先锋也都没有回应,被授权方已严重违约,因此做出了停止转让的决定。

  据了解,在一年多以前,国内11家抗生素企业组成联盟联手对抗威尔曼“派纾”专利,而11家同盟企业中的上海新先锋药业突然倒戈,并与威尔曼、哈尔滨智诚医药科技研究院共同达成协议,威尔曼将“派纾”专利以8000万元授权予这两家企业,并与威尔曼建立产销同盟,当时成为轰动业界的我国医药界最大的一项专利授权项目。据了解,该药品的产权归哈尔滨智诚医药所有,新先锋则持有药品证书,哈尔滨智诚医药将药品委托新先锋方面进行加工。

  上海新先锋副总经理李建文昨日表示对此并不了解。孙明杰称,新先锋高层不管此事很正常,因为他们只是代工的,利润也很低,估计在2%左右,而且未支付费用的责任不完全在新先锋,哈尔滨智诚医药也一直拖欠着其应该支付给新先锋方面的委托加工费。

  现在,国内多家药企都在生产该产品。据介绍,目前威尔曼自己生产的不同剂型的“派纾”也在市场上销售,年销量在六、七千万元左右,排第一位,而新先锋那边也差不多在6000多万元。业界称,按照这样的销量,每年要支付800万元的专利费,显然不合算。

  孙明杰称,对于这个事件,新先锋除不能生产该产品外,其他方面没有什么损失,因为他们只是做加工。而对威尔曼而言,自己本身就有同类型产品,也无损失可言。

  业内人士认为,从去年这个专利纠纷开始以来,威尔曼一直都比较高调,而且威尔曼此前也有多起相似的专利纠纷事件,这次的事件也很可能是自我炒作。孙明杰表示,威尔曼只是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派纾”为一种广谱类抗生素新药,其市场预计在10亿元左右,由此引发多家企业先后上线生产,最终导致专利纠纷。去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发出决定书,曾宣告广州威尔曼的“派纾”专利无效,此后便再无音讯。孙明杰昨日称该专利现在仍然有效。 (责任编辑:铭心)
chengqiang456  新手上路 | 2009-3-7 03:13:00

Re:注射用派拉西林钠舒巴坦钠专利纠纷专题--续(对专利程序的深度质疑)

威尔曼向新先锋索赔千万 专利纠纷将成马拉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6日 11:08 辽一网-华商晨报

  中国最大单专利授权——“哌/舒”(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的专利授权因越来越多的“意外”,最后可能泡汤。昨日,专利授权方威尔曼对外宣布,已起诉生产厂商上海新先锋,法院已裁定,查封上海新先锋的财务账册。威尔曼同时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海新先锋赔偿经济损失999万元。

  而上海新先锋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回应,没有看到法院裁定书,威尔曼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纠纷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专利费支付出问题

  威尔曼方面“哌/舒”专利纠纷负责人孙明杰对媒体表示,上海新先锋迟迟不愿意就专利费支付拿出实质性的行动,威尔曼除了2006年之初收到的470万元的首期款外,专利药销售分成的一分都没有收到,对方却依然在生产销售,所以将其告上法院。

  根据威尔曼提供的在贵阳市中院民事裁定书“(2007)筑民三初字第53—1号”,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复印被告上海新先锋生产、销售“哌/舒”药品的相关资料和财务账册和凭证。

  孙明杰表示,之所以在贵阳打这个官司,是因为上海新先锋在贵阳的医院销售“哌/舒”,而查封其账册后,可以查明上海新先锋究竟生产销售了多少专利药,为接下来的官司提供证据,接下来还会在全国20多个省区打官司。

  纠纷将成“马拉松”

  上海新先锋总裁吴建文昨日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尚未看到上述裁定书,纠纷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随后以“我现在很忙”挂断了电话。据记者了解,此前上海新先锋提出给威尔曼支付470万元,但威尔曼没有开票,故停止继续付款。对此,孙明杰称,专利费没有给齐,当然无法开票。

  孙明杰表示,威尔曼在8月28日向上海新先锋还提起了高达999万元的经济赔偿诉讼。他表示,按照估算,上海新先锋已经对外销售了200万支“哌/舒”,对威尔曼的损失应该达到1000万元。

  记者了解到,上述专利授权合同从2006年开始,如正常,专利授权费为1600万元,威尔曼显然希望将两年专利费全部拿到手,而上海新先锋在纠纷一开始就称专利费太贵,双方已翻脸,8000万专利授权费有可能泡汤。

  据悉,目前国内原来联手抵制威尔曼“哌/舒”专利的几家药厂仍在生产销售相关药品,全国大致销量在1000万支左右,而拥有“哌/舒”专利的威尔曼以及上海新先锋总计仅销售500万支左右。这“半壁江山”的存在也是威尔曼继续对外授权的阻碍,要理清“哌/舒”专利要纠纷,官司将是一场“马拉松”。

  新闻背景 专利纠纷由来已久

  去年,国内11家企业联手抵制威尔曼“哌/舒”专利,11家企业中的上海新先锋临阵倒戈,与威尔曼签订了专利授权合同。按协议,每年专利费800万元,授权10年,总额8000万,成为中国最大单专利授权。据悉,除了年初的首期专利款外,每年生产厂家要根据销售额再支付专利药的提成。据了解,“哌/舒”售价每支大约50元,威尔曼向新先锋提成每支0.5~1元之间。

  (信息时报)
chengqiang456  新手上路 | 2009-3-7 03:29:25

Re:注射用派拉西林钠舒巴坦钠专利纠纷专题--续(对专利程序的深度质疑)

以上内容,均转载自各大媒体,该案被医药界所关注,是因为该涉案专利背后所隐藏的巨大经济价值。

但是作为知识产权工作者,我觉得更应该关注案件后面所体现的法律问题。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涉案专利目前还没有最终宣告无效,但专利复审委06年3月确认了该专利无效,北京一中院07年也确认了该专利无效,但案件又上诉到北京高院,不过案件审理进程已经中止了一年半的时间了。一个专利无效的案件,从立案到目前已经近7年时间,大家可以考虑一下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如何做到的?
其次,这个案件里面其他几个竞争厂商均在法院提出了不侵权之诉,此类型的诉讼到底有没有意义?
最后,新先锋公司在06年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07年下班年却不再支付第二笔许可费用,因此威尔曼公司到法院去起诉其侵权,但法院驳回了其起诉,原因是他们之间存在许可合同,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纠纷,后威尔曼又申请了仲裁,到底新先锋要不要付高额许可费用,如果付了,专利无效又被宣告无效了(极可能),这岂不是很亏!矛盾啊!

以上几个问题,抛砖引玉!有兴趣者可以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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