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如何理解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的报酬问题

2009-2-26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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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意见稿里将职务发明的报酬问题扩大为“中国单位”,其中说实施后,应当提取不低于2%的利润,如何理解“应当”,是必须给的吗?若数目不达,发明人是否可以起诉或调解呢?还有就是合同约定报酬不合理,如何理解不合理呢?
问的有点乱,不知道TX看得懂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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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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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l  注册会员 | 2009-2-26 17:49:41

Re:如何理解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的报酬问题

先问一句:这个新条例意见稿是什么东东?关于具体职务发明的具体奖励措施是在实施细则里出现的吧?

关于“应当”,我理解是必须给的,但实际操作上会不会,各个公司应该不同吧,也许有其它方法来弥补。就算没给够,除非数额巨大,恐怕也没几个人会想着去投诉或怎样。

至于起诉和调节,发明人是有这个权力的。原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纠纷进行调节——(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所以,如果发明人对奖励、报酬不满意是可以请求调节和起诉的。

“不合理”我理解是一种是纯粹的有点压迫式的,就是给你少点的钱做更多的事,上级压下级。还有就是原定的和实际的投入产出差异巨大。比如原来定的是奖金1000元,结果这个专利花费了几年的时间,创造了上亿的价值,这个就应该是不合理吧(好像例子有点极端)。

抛砖引玉了,等待大家的回答,我也跟着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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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ok  新手上路 | 2009-2-26 18:25:00

Re:如何理解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的报酬问题

就是实施细则不是要修改,改为实施条例,但是还没有公布,果汁局有个实施条例的意见稿,其中奖励改为“中国单位”,以前只是国有单位
ariel  注册会员 | 2009-2-26 20:43:48

Re:如何理解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的报酬问题

哦。以前是只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比较明确规定,其它企业可以参照。现在改成中国单位,应该是扩大了保护范围,像一些私企外企的研发人员,都可以受保护了。
haoxinqing  新手上路 | 2009-2-27 19:06:49

Re:如何理解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的报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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