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问一句:这个新条例意见稿是什么东东?关于具体职务发明的具体奖励措施是在实施细则里出现的吧?
关于“应当”,我理解是必须给的,但实际操作上会不会,各个公司应该不同吧,也许有其它方法来弥补。就算没给够,除非数额巨大,恐怕也没几个人会想着去投诉或怎样。
至于起诉和调节,发明人是有这个权力的。原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纠纷进行调节——(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所以,如果发明人对奖励、报酬不满意是可以请求调节和起诉的。
“不合理”我理解是一种是纯粹的有点压迫式的,就是给你少点的钱做更多的事,上级压下级。还有就是原定的和实际的投入产出差异巨大。比如原来定的是奖金1000元,结果这个专利花费了几年的时间,创造了上亿的价值,这个就应该是不合理吧(好像例子有点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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