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搜狐的专题连接:
http://it.sohu.com/s2008/huali/
2、IT评论人项立刚的博客
http://xiangligang.blog.sohu.com/107154580.html

  在他看来,三星启动无效是傲慢的表现,判他输时,他要付出代价是应该的;
貌似我们被攀侵权时,则是早人讹诈,打压,.....。
看来知识产权普及工作任重道远啊。

评:1、未雨绸缪,尽早圈地是获得受益的先决条件,好货才能笑到最后,代理人、律师仅仅是申请、诉讼时的锦上添花而已;
       2、尽管大企业或小企业都会采用正常的诉讼路径及方式,但PR宣传时,则要注意,否则会导致公众危机,现在飞利浦还到处受到质疑,到处做补救工作。这种公众形象的得失还是不可小视的,需要事先缜密策划,如何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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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MMMAAA  中级会员 | 2008-12-25 22:49:38

Re:最新案例--华立诉三星G/C双模手机侵权,杭州中院判定侵权罚5000万

一般大企业进行无效时,通过一『代言人』无效对方专利,不知道三星的情况是直接无效对方专利还是,用了『代言人』被发现,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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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nlader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2-25 22:50:46

Re:最新案例--华立诉三星G/C双模手机侵权,杭州中院判定侵权罚5000万

3、无效程序中,华立的专利得到维持的结论;
4、看下华立团队,居然是01年收购的飞利浦CDMA部门,大家不要用有色眼镜看杭州中院,以及浙江民企,慨叹该BOSS的眼光啊;
5、金融危机下,诉讼会更多,就看谁手里有大炮了,2009期待更多。
6、分歧终端机,很好很强大,不仅能解决争端,还能看到未来,大家都去买一个,哈哈~~~。
moonlader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2-25 22:54:53

Re:最新案例--华立诉三星G/C双模手机侵权,杭州中院判定侵权罚5000万

PPPMMMAAA wrote:
一般大企业进行无效时,通过一『代言人』无效对方专利,不知道三星的情况是直接无效对方专利还是,用了『代言人』被发现,呵呵
呵呵,这个圈子本不大,马甲很容易被识破吧。或许双方底牌没准都能彼此看到,所以估计是直接无效吧,哪位能搞到第109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啊,搞到的话分享一下啊。
adong_ip  注册会员 | 2008-12-26 00:05:02

Re:最新案例--华立诉三星G/C双模手机侵权,杭州中院判定侵权罚5000万

第109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 年 5 月25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02101734.4、名称为“CDMA/GSM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及通信设备”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2 年 1 月 15 日,专利权人是华立集团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其特征是: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CPU(5)根据硬件检测判断或用户菜单选择来决定启动主通信模块(2)还是辅助通信模块(3),a)若没有辅助通信模块(3),则主CPU(5)自动地启动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通信模块(2);b)若辅助通信模块(3)插入设备,则主CPU(5)自动提示用户通过键盘或专用开关选择期望使用的通信模式,启动被选择的通信模块,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和连接器(1)的相互配合,公用的部件和选定的工作的模块进入选定的GSM或CDMA工作模式;c)在键盘“模式选择”指令的作用下,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主通信模块(2)和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的交换;“模式选择”指令为主通信模式,主CPU直接和主通信模块(2)实现数据交换;“模式选择选择”指令为辅助通信模式,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交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其特征是:两种模式公用的部件为:SIM/UIM卡插槽(4)、扬声器(7)、液晶显示器(8)、麦克风(9)、和电池板(10)、射频天线(11)、按键盘(12)。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其特征是:连接器引脚定义和数量为:
串行线(12C总线),为主CPU(5)和通信模块(2)中从CPU(16)间的通信总线,引脚数为4,
电压输入,引脚数0或1,
模块检测,用于检测是否有辅助通信模块(3)插入,引脚数0或1,
电池电量检测,用于检测电池剩余电量,引脚数1,
麦克风,引脚数2,
扬声器,引脚数2,
辅助音频输入输出,用于和外接设备的I/O口相连,引脚数0或3,
i)电源,用于和电源管理单元相连,引脚数1或4,
j)电压,用于和电源管理单元相连,引脚数1或4,
K)天线接头,用于两个模块公用的天线信号输入,引脚数1。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其特征是:a)若主通信模块(2)是GSM模式,则辅助通信模块(3)是CDMA模式;b)若主通信模块(2)是CDMA模式,则辅助通信模块(3)是GSM模式(2);c)主通信模块(2)和辅助通信模块(3)只有一个被选定作为工作模块的。
5、一种CDMA/GSM双模式移动通信的设备,两种模式公用的部件为:SIM/UIM卡插槽(4)、扬声器(7)、液晶显示器(8)、麦克风(9)、和电池板(10)、射频天线(11)、按键盘(12),其特征是:在键盘“模式选择”指令的作用下,主CPU(5) 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主通信模块(2)和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的交换;a)“模式选择”指令为主通信模式,主CPU(5)直接和主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b)“模式选择”指令为辅助通信模式,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交换,连接器引脚定义和引脚数量为:
a)串行线(12C总线),为主CPU(5)和通信模块(2)中从CPU(16)间的通信总线,引脚数为4,
b)电压输入,引脚数0或1,
c)模块检测,用于检测是否有辅助通信模块(3)插入,引脚数0或1,
d)电池电量检测,用于检测电池剩余电量,引脚数1,
e)麦克风,引脚数2,
f)扬声器,引脚数2,
g)辅助音频输入输出,用于和外接设备的I/O口相连,引脚数0或3,
i)电源,用于和电源管理单元相连,引脚数1或4,
j)电压,用于和电源管理单元相连,引脚数1或4,
K)天线接头,用于两个模块公用的天线信号输入,引脚数1。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设备,其特征是:a)若
主通信模块(2)是GSM模式,则辅助通信模块(3)是CDMA模式;b)若主通信模块(2)是CDMA模式,则辅助通信模块(3)是GSM模式;c)主通信模块(2)和辅助通信模块(3只有一个被选定作为工作模块的。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设备,其特征是: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CPU(5)根据硬件检测判断或用户菜单选择来决定启动主通信模块(2)还是辅助通信模块(3),a)若没有辅助通信模块(3),则主CPU(5)自动地启动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通信模块(2);b)若辅助通信模块(3)插入设备,则主 CPU(5)自动提示用户通过键盘或专用开关选择期望使用的通信模式,启动被选择的通信模块,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和连接器(1)的相互配合,公用的部件和选定的工作的模块进入选定的GSM或CDMA工作模式。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设备,其特征是:UIM/SIM卡转换模块(17)自动识别用户卡的模式是UIM/SIM卡,并将用户信息输送给主CPU(5)由设备给出提示,辅助通信模块(3)的附加与否不影响主通信模块(2)及主系统进行CDMA或GSM的正常工作。”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5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和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1:US6259929B1号专利文献复印件9页,公开日为2001年7月10日(下称证据1);
附件1-2:US6141560A号专利文献复印件14页,公开日为2000年10月31日(下称证据2);
附件1-3:CN1203694C号的专利文献复印件15页(即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1-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5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于2007年5月8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07年6月8日再次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并明确表示关于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以本次补充意见为准,此次补充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2-1:US6259929B1号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共9页(即证据1的中文译文);
附件2-2:US6141560A号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共14页(即证据2的中文译文);
附件2-3:CN1210433A号专利文献复印件15页,公开日为1999年3月10日(下称证据3);
附件2-4:CN1225225A号专利文献复印件22页,公开日为1999年8月4日(下称证据4);
附件2-5:US5249302A号专利文献复印件17页(下称证据5)及其中文译文16页,公开日为1993年9月28日;
附件2-6:CN1217841A号专利文献复印件36页,公开日为1999年5月26日(下称证据6);
附件2-7: WO9731434号专利文献复印件24页(下称证据7)及其中文译文9页,公开日为1997年8月28日。
其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
(一)、权利要求1、5和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1中存在下述缺陷:①技术特征“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和连接器(1)的相互配合,公用的部件和选定的工作的模块进入选定的GSM或CDMA工作模式”不清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得知以上开关如何相互配合,并且主CPU 如何通过上述的装置进入GSM或CDMA工作模式;②技术特征“ 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主通信模块(2)和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的交换” 不清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得知在此特征所指的操作中,交换何种数据,并且如何完成上述数据交换,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权利要求5存在上述第②个缺陷,权利要求7存在上述第①个缺陷,因此权利要求5、7的技术方案也不清楚。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证据3和证据6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7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根据证据1-7的教导很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公知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和证据2中都公开了,因此,在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方法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其所包含的特征对应于权利要求1-3的组合,在权利要求1-3均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和证据2中都公开了,因此,在权利要求5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和8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但其所包含特征分别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根据上述的分析,可知权利要求7、8均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2其目的不同、功能不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不同,证据1的图2、图3及证据2的图4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不构成破坏;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8也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5、7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已经详细记载,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6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8月2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正文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07年6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出庭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对证据1-7原文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将证据1中文译文第8页第21行的“二者都具有”替换为“二者都可以具有”;证据5中文译文中第5页图5中的标号为566、630的“接收机”替换为“收发机”;证据5中文译文全文中的“488手机”替换为“手持外围设备488”;证据5中文译文第13页第73段倒数第2行“也可通过……使能其收发机”替换为“也可以通过提供例如键序列的用户编码,将该用户编码编程到便携的键盘592,从而手工实现选择利用移动收发机指引移动使能其收发机”,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认同证据1、2、5、7的中文译文准确性。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3结合证据4、证据3结合证据6、证据5结合证据7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在评价权利要求1的四种评价方式的基础上,再分别结合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2、3、5、7、8的创造性;证据1结合证据2评价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证据1、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至此,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陈述了意见,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的认定
证据1-7均为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或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中文译文第8页第21行的“二者都具有”应当替换为“二者都可以具有”,证据5中文译文中第5页图5中的标号为566、630的“接收机” 应当替换为“收发机”,证据5中文译文全文中的“488手机” 应当替换为“手持外围设备488”,证据5中文译文第13页第73段倒数第2行“也可通过……使能其收发机” 应当替换为“也可以通过提供例如键序列的用户编码,将该用户编码编程到便携的键盘592,从而手工实现选择利用移动收发机指引移动使能其收发机”,请求人对上述替换内容予以认可,在对证据1和证据5的中文译文进行上述内容替换的基础上,专利权人对证据1、2、5、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无异议。故证据1-7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证据1、2、5、7公开的内容以双方当事人确认的译文为准。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规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如下两个技术特征:① “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和连接器(1)的相互配合,公用的部件和选定的工作的模块进入选定的GSM或CDMA工作模式”;②“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主通信模块(2)和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的交换”。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知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均受控于主CPU(5),主CPU根据模式选择信号通过各个开关的切换在主通信模块和辅助通信模块之间进行选择,即选择不同的工作模式,从而使得主CPU可以和主通信模块(2)、辅助通信模块(3)之间进行数据的交换,所交换的数据是用于控制主、辅通信模块运行的,即使能数据。权利要求1中对切换开关、如何实现数据交换以及交换的数据的限定内容语言表述本身是清楚的,而且权利要求1中所使用的技术术语也是所属技术领域常用的技术术语,与请求保护的主题也是相适应的,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从其具体限定的内容可以清楚理解其特征所表述的含义,并没有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有关前述①、②点的记载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即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相同的理由,上述两点也不会导致权利要求5、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根据申请日以前相关的两篇对比文件评价一件发明的创造性时,除了考虑该对比文件所披露的技术内容是否能公开其权利要求全部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应考虑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时将两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是否存在。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当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作用相同时,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解决发明所针对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据此,在将两篇对比文件结合来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应当结合两篇对比文件所披露的相关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出现的具体情形及其所起的作用来考虑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而不能抛开这些因素而孤立地分析两篇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所有的技术特征。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下称技术特征1-1),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GSM通设信备无法在CDMA网使用,CDMA通信设备无法在GSM网使用,二者不具有互换性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如下的技术特征:
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CPU(5)根据硬件检测判断或用户菜单选择来决定启动主通信模块(2)还是辅助通信模块(3)(下称技术特征1-2),
若没有辅助通信模块(3),则主CPU(5)自动地启动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通信模块(2)(下称技术特征1-3);
若辅助通信模块(3)插入设备,则主CPU(5)自动提示用户通过键盘或专用开关选择期望使用的通信模式,启动被选择的通信模块,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和连接器(1)的相互配合,公用的部件和选定的工作的模块进入选定的GSM或CDMA工作模式(下称技术特征1-4);
在键盘“模式选择”指令的作用下,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主通信模块(2)和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的交换;“模式选择”指令为主通信模式,主CPU直接和主通信模块(2)实现数据交换;“模式选择选择”指令为辅助通信模式,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交换(下称技术特征1-5)。
该技术方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①切换开关和连接器的设置,使配置在手机GSM/CDMA系统,能够根据用户所到达地通信网络的设置,及时通过手机键盘或开关下达的改变通信模式(GSM或CDMA)的工作指令, 从而实现手机GSM或CDMA工作模式的转变;设计优良、可靠,该设计用带有逻辑电路的切换开关和专用连接器可以做到可靠的控制;②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现存的公用零部件而降低了手机成本;设备成本低,本发明利用现有低成本零部件所进行的设计,不需要对通信模块的主体电路和主体软件进行修改;标准化,不需要对网络标准进行改变来适应设计;③通信设备的可选择性,该设计允许顾客选择仅购买主系统为CDMA模式附加GSM模式的辅助通信模块扩展接口的手机或仅购买主系统为GSM模式附加CDMA模式的辅助通信模块扩展接口的手机,而不是强制用户两种网络模式的设备都购买,对用户来说可以降低费用,同时允许那些需要在两个标准间往来的手机用户选择购买附加通信模块。
A、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
证据1公开了一种分离模块组成的无线电话,其中披露了如下技术内容:在模拟和数字网络重叠的区域、以及当跨越网络之一的边界线而移动到另一网路的区域中时,使用电话作为双模电话,因为电话根据可用的服务自动选择操作模式。例如,当越过数字网络的覆盖区域而移动到模拟网络已经存在的区域中时,电话自动变换到模拟操作模式(参见证据1译文第6页第7段);第一模式可以对应于模拟模式或操作,并且第二模式可以对应于数字模式或操作,可选地,两种模式可以分别关于不同的数字系统,例如,时分多址系统和码分多址系统(参见证据1译文第6页10段和附图6);补充模块之一可以设置为与所述基本模块集成。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将其他补充模块添加到基本模块而实现双模操作(参见证据1译文第6页13段);在图2中,第一附加模块2固定地包括在基本模块1中,由此基本模块操作为模拟电话,第二附加模块3可以分离地插入电话,由此电话操作为双模电话(参见证据1译文第7页21段);基本模块的中心组件是控制模块15,包括电话的控制逻辑和微处理器。控制块15双向连接到SIM10、接口11和音频放大器12、控制块15控制扬声器13和麦克风14(参见证据1译文第7页23段);电池4可以是分离的,或模块1、2、3的任何一个的部分产生电源电压用于每个模块的组件(参见证据1译文第8页26段);电话使得用户可以自由选择获取基本模块之外的哪一个分离的模块,并且用户可以根据他的/她的需要在不同的组合之间选择(参见证据1译文第8页27段)。
经过对比分析可以得出,根据证据1译文第6页10段的记载,两种模式可以分别关于不同的数字系统,GSM或CDMA也是通信领域现有的成熟的通信模式,即相当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1-1;从证据1中的“在图2中,第一附加模块2固定地包括在基本模块1中,由此基本模块操作为模拟电话”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在只有一个附加模块的情况下控制块自动地启动该附加模块,就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1-3;根据证据1中的记载能够得出控制块15可以以硬件检测的方式识别附加模块的添加,即识别新设备的添加,但并未明确记载由谁如何决定启动哪一个模块工作,并且,证据1中附加模块是受控于基本模块中的微处理器,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辅助通信模块是受控于独立于主通信模块之外的主CPU的,即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1-2;证据1译文第8页27段所述的用户选择是指在组装双模电话时可以对组成双模电话的附加模块进行选择,证据1译文第6页第7段所述的是电话根据可用的服务自动选择操作模式,而不是如权利要求1所述由主CPU自动提示用户通过键盘或专用开关选择期望使用的通信模式从而启动被选择的通信模块,证据1也未公开有关电源切换开关、音频切换开关、天线切换开关、连接器和键盘“模式选择”指令以及模式切换的技术内容,即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1-4、1-5。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存在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即技术特征1-2、1-4、1-5。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现有的单个通信设备不能同时运行于GSM和CDMA网络上的技术问题,实现了前述①、③项所述的技术效果。
证据2公开了一种提供双模式操作的通信设备,其中披露了如下技术内容:当操作为蜂窝电话时,微型计算机130的控制信号131TX ENABLE和132RX ENABLE分别使得实现蜂窝发送器124和蜂窝接收器122。当操作为无绳电话时,微型计算机130的控制信号141和146分别使得实现无绳接收器112和无绳发送器114(参见证据2译文第10页20段);音频开关150可以利用二合一多路复用模拟开关151-155来实施,其在来自微型计算机130的选择信号SELECT1、SELECT2和LINK的控制下,在无绳收发器110中的音频电路116的音频信号和蜂窝收发器120中的音频电路126的音频信号之间进行选择(参见证据2译文第25段,附图2),由用户在它们之间进行选择,使得在某一时间仅一方处于与用户的会话中,在小键盘上按下一个或一组预选择键在呼叫之间进行选择(参见证据2译文第10页34段),所述通信设备还包括连接器,用于可拆卸地耦合所示第一通信电路和所述第二通信电路(参见证据2权利要求4)。
可以看出,证据2中所述的音频开关150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音频切换开关,但信号131、132、141、146触发的是收发机,而不是用于天线的切换,信号本身也不是如请求人所述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设置的开关,证据2第10页34段所述内容是有关三方通话的,用户通过按键对不同的呼叫进行选择,而不是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过键盘选择不同的通信模式,证据2权利要求4所述连接器是用于连接第一通信电路和所述第二通信电路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连接器是用于连接主CPU和辅助通信模块的。因此,证据2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1-2、1-4、1-5的所有内容。
综上分析可见,即使将证据1、2相结合也未能公开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证据1、2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同,证据1、证据2也均未给出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带来前述①、③项所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B、证据3与证据4的结合
证据3公开了一种双模通信装置和方法,其中披露了如下技术内容:双模通信装置是构成用于在一个以上通信模式,如无线通信中进行通信的通信装置,例如,这些通信模式包括数字和模拟信令,不同的通信频段,和根据不同通信协议的通信,这种协议的例子移动站-基站匹配标准(IS-95)的码分多址(CDMA)无线电话服务,全球移动通信系统(GSM)(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页第6-16行);
总线接口芯片170也耦合到处理器166,总线接口芯片168耦合在处理器166和通信总线132之间,用于在第一无线电124和第二无线电126之间通信数据(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6页第5行,第10-11行,图1B); 第二无线电126的处理器166控制通信装置102的运行,包括由第一无线电124提供的第一通信模式与由第二无线电126提供的第二通信模式之间的转换(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6页第19-21行);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模通信装置,其中,所述第二无线电包括控制器,所述用户接口包括响应用户输入传送键压数据到所述控制器的键盘,所述控制器通信用于所述第二无线电的控制的键压数据到所述第二无线电(参见证据3权利要求4);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通信装置,其中,所述用户接口包括键盘,耦合到所述从控制器,以提供代表用户输入的键压数据,所述从控制器从所述键盘到所述通信总线提供用于控制所述主收发信机的键压数据,用于向所述主收发信机通信(参见证据3权利要求10);用于运行双模通信装置的方法,所述双模通信装置包括第一无线电和第二无线电,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在所述第二无线电,检测开机激发; 如果不希望运行所述第二无线电,由所述第二无线电模仿所述第一无线电的开机激发;和用所述第一无线电初始在第一通信系统上的通信(参见证据3权利要求14);显示器138可包括多个字符或段,它们可被激发以产生字母数字字符,或可选地包括可被激发的图标。例如,点亮一图标以指示第一无线电124或第二无线电126已检测可用通信系统服务。其他图标提供关于漫游、接收信号强度、电池电量等信息(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5页第13-16行);
第一无线电124和第二无线电126由连接器134电耦合。第一无线电124、第二无线电126、用户接口130和通信总线132含于壳131中。在另一方案中,第二无线电126和用户接口130含于第一壳,且第一无线电含于第二壳或可拆模块。在这个方法中,第二无线电126可从第一无线电(在连接器134处)拆下,并由提供第三运行模式的另一无线电模块代替(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3页第18-22行);
键盘136提供代表用户输入的键压数据。除多键键盘外,键盘136可包括触敏显示器和其他用户操作的开关(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4页第10-11行);功率控制器162有从电池128接收运行功率的输入端174。功率控制器162控制加到无线电各部分的功率。例如,当第二无线电126不工作时,功率控制器162可降低第二无线电126的一部分的功率,以节约电池功率。功率控制器162有耦合到键盘的输入端176,用于接收图1中标为PWR-SW的信号。当用户希望激活或打开通信装置102,用户激发用户接口130的开关。这种开关的例子包括键盘136上的键,或如果通信装置102是可折叠无线电话时的铰链激发开关。响应这个激发,功率控制器162在输出端178向处理器166的输入端180提供信号,指示通过用户的开电键压,以打开通信装置102(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5页第16-23行);
从第二通信系统106接收的语音数据由处理器166传送到DSP164,用于解码。解码的数据被传到编解码器172,并供给扬声器184,以产生音频语音。来自麦克风186的语音数据被传到DSP164并编码。编码的语音数据被传到处理器166,用于由收发信机160传输到第二通信系统106。在第一无线电124中,从第一通信系统104接收的语音数据由收发信机140传到处理器146。语音数据被传到DSP144,用于解码为代表语音的数字数据。这个数字数据被传到总线接口芯片148,并在通信总线132上通信到第二无线电126,由总线接口芯片168接收。数字语音数据连到DSP164、到编解码器172并到扬声器184,以产生音频语音。来自麦克风186的语音数据被传到DSP164并数字编码。数字数据在通信总线上从第二无线电126被传到第一无线电124,由DSP144编码并传送到处理器146和收发信机140,用于传输到第一通信系统。其他音频数据,包括报警和振铃声,被类似地处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7页第25行—第8页第8行)。
经过对比分析可以得出,根据证据3说明书第1页第6-16行所述,证据3所述的双模通信装置可以应用不同的通信协议进行通信。例如移动站-基站匹配标准(IS-95)的码分多址(CDMA)无线电话服务,全球移动通信系统(GSM),就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1-1;
证据3中的第二无线电和第一无线电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辅通信模块,证据3第二无线电中的处理器166可以实现两种通信模式之间的转换,但证据3未明确记载是根据什么来决定是启动第一通信模式还是启动第二通信模式,且处理器166是位于第二无线电模块126中,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用于确定通信模式选择的主CPU是独立于主、辅通信模块之外的;证据3权利要求4记载的是用户接口包括键盘,可以响应用户输入并传送键压数据到所述控制器,控制器再将用于所述第二无线电的控制的键压数据传送到第二无线电,并未记载如何对通信模式及相应的通信模块进行选择;同理,证据3权利要求10也未记载如何对通信模式及相应的通信模块进行选择;证据3权利要求14所述的检测是开机检测,证据3说明书第4页第15行记载的是检测可用通信系统服务,并不是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决定启动主通信模块还是辅助通信模块的硬件检测。从而证据3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2。
根据证据3说明书第3页第20-23行的记载,第一无线电可以是可拆的模块,当第一无线电拆下来后通信装置102可以以单一模式工作,在单模模式下可以自动启动第二无线电是显而易见,但第二无线电的启动是由第二无线电126中的微处理器166控制的,而不是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B所述的由主CPU(5)自动地启动的,即证据3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3。
证据3说明书第4页第10-11行记载的是键盘136提供代表用户输入的键压数据,除多键键盘外,键盘136可包括触敏显示器和其他用户操作的开关,但并未明确记载用户通过键盘输入的数据是用于控制什么的,更没有记载通过提示用户通过键盘或专用开关选择期望使用的通信模式的方式启动被选择的通信模块;根据证据3说明书第5页第16-23行的记载,功率控制器是用于控制加载到无线电各部分的规律,而不是用于在第一无线电和第二无线电之间进行电源供电的切换;证据3说明书第7页第25行—第8页第8行记载的是有关在第一无线电或第二无线电中对接收的音频数据如何进行处理、如何发送音频数据,而未记载如何切换工作模式,更没有记载在键盘“模式选择”指令的作用下通过主CPU的相关操作实现工作模式的切换和数据交换;根据证据3第6页第10-11行的记载和附图1B,信号连接器134和总线接口芯片168是用于在第一无线电124和第二无线电126之间通信数据,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是用于在主CPU和辅助通信模块之间实现连接的。因此,证据3中也未公开有关电源切换开关、天线切换开关、音频切换开关、连接器的技术内容,即证据3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4、1-5。此外,仅凭证据3在实施例中提到的“第一无线电含于第二壳或可拆模块”(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3页第20-21行)得出“当插入可以拆卸的第一无线电时提示用户通过键盘或专用开关选择期望的通信模式并通过各种开关执行通信模式的切换”得出这样的结论缺乏事实、理论依据,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
从以上的评述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之间存在四个区别技术特征,即技术特征1-2、1-3、1-4、1-5,证据3除了可以采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相同的通信协议之外,实施双模通信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不同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现有的单个通信设备不能同时运行于GSM和CDMA网络上的技术问题,实现了前述第①—③项所述的技术效果。
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于通过空中启动多模式/波段无线电话手机的方法和设备,其中披露了如下技术内容:当工作在数字模式时,电子开关23等在微处理器控制下被用来把来自微处理器22的模拟信号传送到数字/模拟话音编码器27(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4页第26-27行);从证据4图1可以看出左侧上下的两个开关23分别连接扬声器、麦克风,分别用于在数字/模拟话音编码器与发射机、数字/模拟话音编码器与接收机之间进行切换(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用于在主、辅通信模块之间进行音频切换的音频切换开关的连接方式、功能均不相同),右侧上下的两个开关23均连接天线组件,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线切换开关。此外,证据4也公开有关电源切换开关、连接器的技术内容。因此,证据4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1-2、1-3、1-4、1-5。
综上分析可见,即使将证据3和证据4结合也未能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证据3、证据4也均未给出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带来前述①—③项所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C、证据3与证据6的结合
证据3公开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评述参见第B条审查意见,证据3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2、1-3、1-4、1-5。
证据6公开了一种移动卫星通信装置,特别是双模式移动卫星通信装置,其中披露了如下的技术内容:双模式移动卫星通信装置的诸特点是:它包含一个基地装置,该基地装置至少不包括一个键盘操作部分,一个显示部分和一个有一个话筒及一个扬声器的语音转换器部分,并且提供移动卫星通信装置功能;和一个地面通信便携式装置,它包括一个键盘操作部分,一个显示部分和一个有一个话筒及一个扬声器的语音转换器部分,并且提供一个适当的 移动地面通信装置功能(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4页第2-8行);图1(B)表示有在一个升起状态中的电气连接器的装置,图1(C)表示有一个安装在基地装置中的便携式装置的装置(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10页第12-13行);如上所述,在本实施例中用于PHS或蜂窝式系统通信的便携式装置B有一个位于底部的红外转换器12a和位于右及左二边内壁表面上的诸机械耦合器凹座11,还有诸允许开关11F,它位于诸机械耦合器凹座11中并允许使用铱星计划通信线路。当通过诸机械耦合器凹座11按压诸允许开关11F和接通电源开关2时,显示器部分14发出已经接通铱星计划通信线路的通知(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14页第26-第15页第1行)。
根据证据6的记载,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诸允许开关11F包括的具体内容,便携式装置中的凹座和允许开关连接也并未公开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1-4、1-5所述的有关通信模式切换的过程及其控制方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通过设置切换开关和连接器,使配置在手机内GSM/CDMA系统,能够根据用户所到达地通信网络的设置,及时通过手机键盘或开关下达的改变通信模式(GSM或CDMA)的工作指令,从而方便快捷地实现手机GSM或CDMA工作模式的转变。
综上分析可见,即使将证据3和证据6结合也未能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证据3、证据6也均未给出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4、1-5的技术启示,同时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带来前述第①-③项所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6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D、证据5与证据7的结合
证据5公开了一种混合模式收发机系统,其中披露了如下技术内容:能够接收并传送至少第一和第二传送模式的信息信号,在具有至少一个固定站点的通信网络上可操作的混合模式收发机系统(参见证据5译文第9页第27-28行);图5的无线电电话526进一步包括通断开关574,可由用户通过无线电电话530开动该开关,以可选地向无线电电话526供电,或终止向无线电电话526供电。当没有将无线电电话526同无线电电话530互相耦合时,开关574可操作于通过无线电电话526的内部电源578向无线电电话526供电,或终止向无线电电话526的电源供应(参见证据5译文第12页第45-48行);收发机630(对于任何便携都是的传统的),可相应于微计算机560检测到更强大的移动收发机566的可用性以及对其的选择,而被禁用。由通过线调节器电路634监控9.5V连接518微计算机560实现该检测。可使用双极晶体管实现线调节器634。其功能是将9.5V信号转换为二进制信号以指出9.5V信号是否出现。当便携同移动互相耦合,且在两个无线电之间建立通信后,对移动收发机566的选择自动发生。也可以通过提供例如键序列的用户编码,将该用户编码编程到便携的键盘592,从而手工实现选择利用移动收发机指引移动使能其收发机(参见证据5译文第13页第35-40行),从图5中的连接器490包括若干个子连接,从而连接两个收发机电路部分。
经过对比分析可以得出,首先,证据5并未明确记载通信模式。其次,根据证据5中的“收发机630可相应于微计算机560检测到更强大的移动收发机566的可用性以及对其的选择,而被禁用。由通过线调节器电路634监控9.5V连接518微计算机560实现该检测”说明微计算机560可以通过硬件检测的方式检测到设备的可用性及对传送模式的选择,但当选择使用移动收发机566时便携设备中的收发机630是被禁用的,同时如图5所示微计算机560是隶属于无线电电话526的,微处理器584、接收机566是隶属于无线电电话530的,“也可以通过提供例如键序列的用户编码,将该用户编码编程到便携的键盘592,从而手工实现选择利用移动收发机”说明用户可以选择通信模式,但由于证据5中并未设置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独立于主、辅通信模块的主CPU,其实现硬件检测和用户选择的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1-2所记载的通过主CPU来执行的方式是不同,即证据5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2。第三,“当便携同移动互相耦合,且在两个无线电之间建立通信后,对移动收发机566的选择自动发生”说明两种传送模式同时存在时,自动选择移动收发机,而不是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3所述的在没有辅助通信模块的情况下,主CPU(5)自动地启动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通信模块(2),即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3。第四,虽然通过证据5中的通断开关574可以有选择地分别向无线电526、530供电,但证据5中的通断开关574是设置在便携设备上的,同时由于证据5不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主CPU,设备之间的连接关系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证据5中的连接器490也是用于连接两个收发机电路部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用于在主CPU和辅助通信模块之间实现连接的连接器是不同的。证据5中也没有公开有关音频切换开关、天线切换开关、自动提示用户以及工作模式切换的内容,即证据5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4、1-5。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现有的单个通信设备不能同时运行于GSM和CDMA网络上的技术问题,实现了前述第①-③项所述的技术效果。
证据7公开了一种光电信网络中的双模无绳电话,其是为了克服基于光纤系统的供电问题的缺陷,提出的一种基于光纤的订户系统,该订户系统可在电力系统停电期间或在订户系统的光纤连接丧失期间提供电话电信,图4是示出利用订户终端使用的无线电话的框图,其中图左侧设置有一个用于连接天线的开关,右侧设置有一个用于连接扬声器和麦克风的开关,下部设置有一个电路开关104(参见证据7译文第4页第29段,图4);在操作中,无绳电话手机26由电池102供电,该电池可由电池充电器100充电。当操作在本地无绳模式下并且通过有线本地环路分布系统交换电话信号时,公共电话语音电路94与室内无绳电路96交换信号。公共电话语音电路94向扬声器90提供音频信号并且从麦克风92接收音频信号。室内无绳电路96与无绳电话天线106交换信号,从而可将无线电话信号提供给本地订户终端。无论何时发生停电或本地环路分布系统中发生故障,电话可以不再通过有线本地环路分布系统交换。相应地,无绳电话手机26转换到无线模式,使得公共电话语音电路94从室内无绳电路96切换到无线电路98。可通过电路损失的检测来自动地转换到无线操作或通过接通无绳电话手机26来手工地转换到无线操作。接着可在公共电话语音电路94和无线电路98之间交换电话信号(参见证据7译文第5页第31段)。证据7说明通过电源开关、天线开关及音频开关可以进行通信模式的转换,并且是在特定情况下才进行模式转换的,但证据7未明确记载是由谁如何控制完成的,也未记载有关连接器、自动提示用户通过键盘或专用开关选择期望使用的通信模式以及键盘“模式选择”指令等内容,同时证据7中的两种通信模式是事先设置好的,通过光纤网络或无线服务提高商进行通信,两种通信模式的转换仅在特定的情况下发生,不存在硬件检测的问题以及如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1-3所述没有辅助通信模块的情况,而且证据7所述的双模无绳电话是应用在光电信网络中的,并不是权利要求1所述的GSM、CDMA通信系统,即证据7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3、1-4和1-5。由于证据7所述的双模无绳电话是应用在光电信网络中的,主要是为了克服基于光纤系统的供电问题的缺陷,在电力系统停电期间或在订户系统的光纤连接丧失期间提供电话电信,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证据5均不同。
综上分析可见,即使将证据5和证据7结合也未能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证据5、证据7也均未给出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1-4和1-5的技术启示,同时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带来前述第①-③项所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7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组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组合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5保护一种CDMA/GSM双模式移动通信的设备,其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1-5、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组合基本相同,参见上述第A-D条审查意见,证据1-7均未能公开技术特征1-5,同时这些证据也未公开有关连接器引脚定义和数量的技术内容,它们也未给出采用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而采用上述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同样能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证据3和证据4、证据3和证据6、证据5和证据7的结合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5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6-8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组合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 维持02101734.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依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anxin  注册会员 | 2008-12-26 17:37:16

Re:最新案例--华立诉三星G/C双模手机侵权,杭州中院判定侵权罚5000万

感谢adong_ip 分享《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另外想请教下,无效案的相关文件一般可以通过什么渠道获得的?一般是不是只有涉案双方的律师才拿得到呢?
alex_wuzu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2-26 18:41:06

Re:最新案例--华立诉三星G/C双模手机侵权,杭州中院判定侵权罚5000万

我来回答anxin吧,呵呵,下面这个网址
http://211.157.104.77:8080/reexam/searchdoc/search.jsp
moonlader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2-26 19:21:52

Re:最新案例--华立诉三星G/C双模手机侵权,杭州中院判定侵权罚5000万

这个网址通常是无法打开的啊,我一直奇怪为什么上不去,连网站上的口审通告也看不到。奇怪,难道是有意为之??
anxin  注册会员 | 2008-12-26 21:14:58

Re:最新案例--华立诉三星G/C双模手机侵权,杭州中院判定侵权罚5000万

alex_wuzu wrote:
我来回答anxin吧,呵呵,下面这个网址
http://211.157.104.77:8080/reexam/searchdoc/search.jsp

谢谢 alex_wuzu 的解答!试过了,的确看得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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