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kee wrote:
\"3\\薯片权项要删,未删不扣分的前提是前叙部分用了如权1方法制造的等等\"
这个标准简直可笑,就像“打击卖淫嫖娼者,但如果申明了不是“妓女、嫖客”的,就不予打击”一样可笑。
在同一权利要求书中,对于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其有没有引用前一独权,并不导致其新颖性、创造性问题发生改变。
专利法最基本的道理都不懂,还什么标准。。。
这位兄台,,我觉得您的观点欠妥,引用前一独权,可以导致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的改变的, 至少可以对其主题进行进一步限定.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最后可以在意见陈述中明确指出,本独权的薯片,具有外形完整不易破碎的特点,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
另外,,个人觉得,,博派论坛上是大家共同讨论交流的平台,,好像很多帖子都慢慢的变味,变成了攻击别人的场所...所以,,我觉得即使不赞成别人的观点,也大可不必如此偏激..
个人观点,,欢迎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