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教一个“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的问题”

2008-11-29 03:35
445813
uspto  新手上路 | 2008-12-1 06:21:19

Re:请教一个“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的问题”

ninka wrote:
若在后申请独权的某项从权中有C D两特征,那此从权就和在先申请的独权一样了,这个从权就应该构成相同的发明创造的条件吧,出现这种情况审查员会让申请人做什么处理?此从权的存在会给在后申请造成怎样的影响呢?
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R13.1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修改正在审查的本发明专利申请相应的权利要求,或者放弃在先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来克服该缺陷。
如果都是实用新型,在无效阶段,可以通过删除权利要求来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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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anxupeng  注册会员 | 2008-12-1 18:35:41

Re:请教一个“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的问题”

zzxtq wrote:
一定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只要保护范围不同,就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与涵盖不涵盖没有关系。
有案例为证:91211222.0与92106401.2。就这两件专利,从专利复审委、北京中院、北京高院至到最高人民法院,最后认定的事实是,两项专利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其原因在于保护范围不同,在后申请保护范围比在先申请保护范围宽。这种情况跟你说的情况非常相似。
我有个疑问,那就是在后申请比在先申请的保护范围宽,也就是在先申请在在后申请的保护范围之内,那么说依照在先申请制造的产品会不会侵犯在先申请的专利权呢??我觉得有点符合具体下位概念(在先申请)和一般上位概念(在后申请)呢??如果符合的话,在后申请就没有新颖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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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k  高级会员 | 2008-12-12 18:14:54

Re:请教一个“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的问题”

ninka wrote:
在判断两个申请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主要看这两个申请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
所以向请教:相同的申请人,有先后申请实用新型,就独权而言,在先申请由A B C D 四个技术特征组成,在后申请仅由A B两技术特征构成,两申请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一样,说明书都充分公开,请问这两个申请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
我周围的人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同样的发明创造,理由是在后申请的独权保护范围涵盖了在先申请独权保护范围,应该看成是一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的情况”;另一种认为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理由是在后申请的独权保护范围比在先申请的独权保护范围大,没有C D特征,应该看成是一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相同的情况”;

怎么大家都没注意到这点呢“两申请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一样,说明书都充分公开”, 如果没有C和D都可以达到原来的效果,我个人认为有两种可能。
1,原来把非必要技术特征C和D写进了独权,其实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是同一个发明。如果是这样,可以撤销在先申请,用后面的申请。
2,克服了原来的技术偏见,得到了新的发明。当然,如果是这个情况,你必须还要说清楚,技术偏见是怎样的,然后本发明因为克服了技术偏见带来了怎样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此外,还不能排除另外一个可能,楼主为了说明事情,并没有很深究这两个发明是否真的“申请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一样”。我个人觉得,要讨论的话是离不开技术基础的。
至于是否仅仅因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就可以算做其它发明了,我觉得讨论的意义不大,因为如果没有3性的支持,就算申请了,通不过实质审查或者被人无效了不也一样。不能带来实质效益,就算它是其它发明又有什么用呢。否则我拿别人的技术,改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也去申请专利?那肯定是去烧钱而已。
所以,建议楼主还是和发明人好好讨论一下,是否真的是“两申请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一样,说明书都充分公开”。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8-12-13 02:13:14

Re:请教一个“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的问题”

1、判断发明是否相同与判断是否侵权是两回事。两个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内容(技术特征)不同,故不同。

“两申请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一样,说明书都充分公开”
符合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一章中提到的 省略要素发明。。。。具体可以详细阅读第二章4.6.3部分 要素省略的发明。

若省掉cd,独权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与在先文件不同的话,则不属于省略要素发明,可能因为在先申请而导致独权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被在先文件公开)。进而审查到包含cd的从属时候,也会被认为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回答楼主提到cd在从属中的情况。。

涉及新颖性、创造性 。楼主可以仔细阅读审查指南这两章。
上面以非同一申请人为例。若涉及同一申请人的话,还要参考指南中涉及同一申请人的问题,看看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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