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版本是标准答案吗?
07年卷三无效部分关于对比文件1的时间方面的陈述,是不是有问题?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是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01年11月7日,公开日为2002年4月17日,均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但其优先权日2000年11月8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只可能被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而不可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其次,专利权人请求核实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是否成立。因为如果其不符合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就不能享有2000年11月8日这一优先权日,也就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应该构成现有技术吧?
因为要构成抵触申请的话,时间上应该是看向国知局提出申请的日子,也就是真正的申请日,而不是优先权日(除非是国内优先权)吧?
大家来讨论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