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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权利要求的撰写
区别技术特征意见比较一致,应该包括:筒体或筒形容器、密封结构、连通结构、笔尖高度的定位结构,难就难在由于实施例实现上述结构采用的都是不同的方式,因此,要概括为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就出现了多个功能性限定。
虽然指南规定在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功能性限定是可以的,可是如果出现多个功能性限定的高度概括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不是很容易被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这样的权利要求实际审查和考试答题中能否通过?
而且功能性限定更多地涉及技术问题,考察非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难度未免太大了。
其实,我想这种情况给出多个结构特征限定的独立的权利要求好像更恰当。
第二题 通知书的答复
审查员的意见是“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仔细对比,申请人主动修改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存在太多的不同技术特征,最大的区别在于塑料球、化纤绳和金属球组成的防止墨水溅出的装置,总觉得不是“新颖性”问题,而是创造性问题,因为对比文件给出了权利要求1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将这些与现有的普通墨水瓶相结合就可以得到发明所述的技术方案。也许称其为要素省略的发明就简单明了了,除去防止墨水溅出的装置,实用新型剩下的部分就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了。
因此,权利要求1只好放弃。
争辩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同样涉及到上面的技术问题,即本发明实现与对比文件同样功能而解决技术问题的具体结构是否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启示,如果没有启示,那么就有创造性。这与我们通常遇到的创造性答复也有所不同,因为区别特征实现的功能或发挥的作用是相同的,“明显不同”的是结构。那么,是否这些从属权利要求都能保留?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莫非是提供结构更为简单的定高液位墨水瓶?还是缩小范围至节省墨水的权利要求?
这个答复着实不晓得怎么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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