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逄某诉哈尔滨某药业侵权
<1>这起专利侵权纠纷您怎么看
<2>先用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评逄某诉哈尔滨某药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
<3>该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是关键——再评逄某诉H公司专利侵权案
先用权抗辩是专利侵权诉讼中一系列抗辩策略之一,借此,侵权人可采取主动举证的方式来证明己方没有侵权,如<2>所述举证主要应包括时间(申请日以前)、独立性(自主完成或合法取得)、使用条件(已使用或做好准备)和范围(原有范围)等方面。最近也碰到这样的案子,对此,我有几点疑问:
1原来案子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如果他采取先用权抗辩是否可以认为默认使用了相同的技术,焦点转到是否符合先用权的条件了?
2提供当时研究试验资料能够较容易的证明时间和独立性问题,而使用条件和范围的举证可能从哪里着手?
3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第四十七条对“原有范围”做了扩大解释,具体适用似乎不利于专利权人?
4“合法取得”先用权包不包括总公司使用子公司自主技术的情况?
5假如先用权成立,那么是未公开销售的先用权产品是否破坏专利的新颖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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