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s0 wrote:
如果你认为是技术启示,并且有记载或提示结合后可以达到某种效果,这种效果是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预测相一致,那就不是取得了意外的效果..
充分比较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申请公开的技术特征是什么.
明确技术启示了什么是问题的关键,公知结构形状的b和c进行巧妙 的组合,而这种组合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直接记载\'某形状的b可以结合某形状c,或某形状的c可以结合某形状的b,取得的技术效果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能的预测不相一致,那就是取得了意外的效果.因此,具有专利法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感谢您热心的答复!!!
B+C结合后可以达到某种效果,
这种效果用什么样的方法,途径来证明或者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预测不到或者不相一致呢?也就是说我怎样证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预测不到?
技术启示,显而意见,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预测不到或者想象不到的?用什么样的方法,途径来反驳?来证明别人想象不到?
象我们申请人,我们申请了,当然我们很了解自己专利相关的技术特征,我觉得,我能想到的,别人肯定也能想到,只是别人没有去想,一看到我的申请文件,包括审查员在内,都会觉得很简单,所以就认为这个技术特征是什么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哪个是显而意见的?
象这个太主观了,我们用什么样的方法,途径来反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