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意见值得商榷。
由于不同审查员的判断标准不一,因此只能以《审查指南》作为的最有力的依据。
审查指南06年版P142:
“......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几项从属权利要求。
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他与“或”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
由审查指南可知:
(1)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2)从第2段描述可知,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一个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或引用几项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举例:
“ 权1:一种A,其特征在于,包括B;
权2:如权1所述的一种A,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
权3:如权1所述的一种A,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
权4:如权1或权2所述的一种A,其特征在于,还包括E;
权5:如权2或权3所述的一种A,其特征在于,还包括F。”
权4就是第一种情况,权5就是第2种情况。
因此我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的明确规定,一个多项从属只能引用一个在前的独立权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