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 以第33条驳回的发明专利还有救吗?

2008-8-27 23:31
602512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9-11 05:07:45

Re:以第33条驳回的发明专利还有救吗?

可能有希望,也可能没希望,关键是案子本身的情况,还要看代理人的水平。

所以,这个问题啊,还真不知道怎么答复你呢:)

很重要是什么意思?真的重要就找代理人具体谈,论坛里很难有太具体的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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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8-9-12 22:02:05

Re:以第33条驳回的发明专利还有救吗?

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审查意见要和代理人充分沟通,不可能从论坛能够得到答复方法的。

修改是否超范围不能衡量代理人好坏,因为原因各异么。
从上面看,原申请文档技术描述有误,但图中可能有正确的描述,因此代理人维护申请人权利指出修改的权利要求可以从附图中推出。。。但是审查员不同意,仅此发出修改超范围通知书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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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0  认证会员 | 2008-9-13 06:27:35

Re:以第33条驳回的发明专利还有救吗?

wangsoul wrote:
谢谢各位啊!
这个案子是代理人写的,二通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三通时指出修改超范围,三通时意见陈述:是由于申请人的疏忽造成的错误表示,没有科学性,并在附图中有明显的示意,
三通时意见陈述中没有修改权利要求。结果就是以33条被驳回。这是常有的情况,审查员已明确指出修改的地方,你就是不修改权利要求,当然被驳回.

无论答几通,往往最重要的是根据审查意见做修改,修改的好,一个字不意见陈述,照样可通过审查,甚至授权.对审查意见不管不问,一位陈述,特别是不提供陈述意见的证据的话,审查员很有理由驳回.

附图中有明显的示意,如果能以此作逻辑推理说明书中是错误表示,通过充分引证,看来该申请经复审是有救的.偶有一次经历完全以附图中有明显的示意,通过舌战三位审查员(室主任,主审查员,实习审查员),有证有理有节,再修改权利,要给审查员一个台阶下,最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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