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soul wrote:
谢谢各位啊!
这个案子是代理人写的,二通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三通时指出修改超范围,三通时意见陈述:是由于申请人的疏忽造成的错误表示,没有科学性,并在附图中有明显的示意, 三通时意见陈述中没有修改权利要求。结果就是以33条被驳回。这是常有的情况,审查员已明确指出修改的地方,你就是不修改权利要求,当然被驳回.
无论答几通,往往最重要的是根据审查意见做修改,修改的好,一个字不意见陈述,照样可通过审查,甚至授权.对审查意见不管不问,一位陈述,特别是不提供陈述意见的证据的话,审查员很有理由驳回.
附图中有明显的示意,如果能以此作逻辑推理说明书中是错误表示,通过充分引证,看来该申请经复审是有救的.偶有一次经历完全以附图中有明显的示意,通过舌战三位审查员(室主任,主审查员,实习审查员),有证有理有节,再修改权利,要给审查员一个台阶下,最后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