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专利申请中困惑

2008-7-18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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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一:中国的实用新型为什么不采取实审呢,到底是何用意,这不是给写专利的人和客户带来麻烦吗?
困惑二:属于不同领域的关于产品和方法的发明,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方法和有益效果都很相似,是否还有创造性呢?当时,因为初写专利,提交这样的申请后,心里一直都有这个阴影,可哪位可否明确的告诉该发明是否授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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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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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8-7-18 23:26:19

Re:专利申请中困惑

呵呵,对于问题一:审查指南就是这么规定的,改实审制恐怕得专利法修改后才可能。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又称为“小发明”,建立实用新型制度的宗旨是相对于发明专利权,以一种较快捷的手段保护创造性较低、内容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发明创造。

根据实用新型的定义和立法宗旨,其特点包括:

①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低于发明

从字面上看,专利法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则是“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由于获得授权的门槛较低,实用新型专利权成为不少企业或个人的首选,特别是对于一些小发明、小改进。但是,由于实用新型发明没有实质审查程序,所以,专利法所规定的实用新型发明的三性包括创造性无法体现在授权过程中。

②     实用新型授权较快

实用新型专利一般经过十个月到一年时间即能获得授权,而发明专利的时间要在二年半或更长。授权快的原因是因为实用新型不经过实质审查即可获得授权。

③     权利较不稳定,无效比率高

这一特点的原因同样是因其不经过严格的三性实质审查而授权。

④     保护期较短

发明专利是20年,而实用新型专利为10年。与创造性标准较低、未经过实质审查而授权相对应,规定实用新型一个较短的保护期是可以理解的。

在中国专利制度发展初期,由于专利整体水平不高,因此在实践中实用新型制度对我国专利制度的迅速发展、专利水平的迅速提高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实用新型制度对于鼓励“小”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有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人,由于投入少、费用低和见效快的优势,往往能被更多地选择。近年来,实用新型专利权一直占据我国三类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之首的位置。
问题2:属于不同领域的关于产品和方法的发明,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方法和有益效果都很相似,是否还有创造性呢?
这个问题很难说清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在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否接触到以及能否从别的领域的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审查指南上有一个潜水艇的水平尾翼和飞机尾翼的例子,但是大家也有争论,所以这个问题很难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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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u_lixian  注册会员 | 2008-7-19 07:03:10

Re:专利申请中困惑

感觉实用新型是不是没有用呀,申请了也不一定是,还很不稳定
kkiittyymao  新手上路 | 2008-7-19 18:52:02

Re:专利申请中困惑

实用新型目前的申请量太大
目前的实审员的数量还无法对实用新型做实审
属于不同领域的关于产品和方法的发明,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方法和有益效果都很相似
这个还真不知道,应该是没有了
其实我想知道方法都相似为什么是不同领域的。。。新人遇到的案子还少,嘎嘎
实用新型想要实审,去做个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就好了
shiro315  新手上路 | 2008-7-21 18:43:51

Re:专利申请中困惑

比如说软件里的队列思想啊,利用队列解决的问题就是缓冲数据啊,该思想用在不同的产品中,处理数据的机制一样,那么解决的技术问题,方法和效果不就相似了么?kkiittyymao您有了这个体会了吗 ?
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8-7-22 17:08:00

Re:专利申请中困惑

shiro315 wrote:
困惑一:中国的实用新型为什么不采取实审呢,到底是何用意,这不是给写专利的人和客户带来麻烦吗?
困惑二:属于不同领域的关于产品和方法的发明,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方法和有益效果都很相似,是否还有创造性呢?当时,因为初写专利,提交这样的申请后,心里一直都有这个阴影,可哪位可否明确的告诉该发明是否授权呢?
实用新型本身的定位就是发明创新小的小发明,如果这个经过实质审查的话,估计专利局需要再招3000个审查员才能搞定。当然基于实用新型侵权的诉讼的时候,目前的做法是提供检索报告。个人猜测,以后的趋势可能会出现实用新型附带检索报告的,而不是等到出现诉讼再要求检索报告。
第二个问题:考虑创造性的时候,通常首先考虑领域接近,领域不接近的话通常来说启示不会太明显,但是以上所述的都是就通常情况下而言的;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定义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获知其他领域的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指南P162),因此,如果两个领域相近的情况下,“属于不同领域的关于产品和方法的发明,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方法和有益效果都很相似,很可能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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