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某专利于2008年9月24日提出的著录项目变更,但是该专利权于2007年3月11日终止,通知书发文日期为2007年12月21日,法律状态公告日为2008年11月12日。问,这种情况下是否能要求退款?重点是:(据说该于2008年11月28日发文,通过著录项目变更)
如果可以,在关于缴纳专利费用的第二栏内,应该选择哪个选项
0 年 月 日专利局开出的费用收据(应提交费用收据复印件)陈述意见如下:
0 缴纳专利费用两个月后尚未收到专利局开出的费用收据陈述意见如下(应提供银行汇单或邮局汇款凭证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0 对 年 月 日专利局发出的 通知书,陈述意见如下:
多谢大家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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