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entchina wrote:
首先要了解为什么进行功能性限定:是为了使得更清楚。
如果不需要功能性限定就很清楚的表达了,可以不加。如果不采用功能性限定不清楚这个器件做什么的,就需要加上。
没有什么硬性规定。
我的建议是既然加上可以更清楚表明他的作用,就加上多描述一句(虽然可能啰嗦点)。
当然是指的说明书部分。
权利要求部分若不需要加就很清楚时,就不加。
例如,“...包含一个存储单元...”,估计鬼都知道存储单元是干什么的,就不需要加入“用于存储.....”。。。
当然,有时为了体现与其他单元的逻辑关系,也会加入“用于...”的描述。
总之,没有硬性规定,一切以“表达清楚”为根本 多谢指教,挺有道理的。可以去和同事交流一下这种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