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成为不侵权的理由吗?

2008-5-28 04:42
970324
George  中级会员 | 2008-5-28 23:32:20

Re: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成为不侵权的理由吗?

北京法院的滥东东就别列出来了,因为它指导不了其他法院,另外多余指定原则早被同行斥为笑柄,恐怕北京法院也不在执行该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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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5-28 23:32:32

Re: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成为不侵权的理由吗?

我也有一些疑问,这种问题在电子行业非常常见。
比较常见的例如一个电源厂家发明了一个接插件,然后申请专利,特别指明用于电源;那么一个显示器厂家使用了这种接插件是否侵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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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5-28 23:42:42

Re: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成为不侵权的理由吗?

resun wrote:
我也有一些疑问,这种问题在电子行业非常常见。
比较常见的例如一个电源厂家发明了一个接插件,然后申请专利,特别指明用于电源;那么一个显示器厂家使用了这种接插件是否侵权的问题?

特别指明,是四个字;
禁止反悔,也是四个字:)
phillps  注册会员 | 2008-5-28 23:59:12

Re: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成为不侵权的理由吗?

良心代理 wrote:
呵呵,观点是否相同视不同的情况而定啊。
lz假设这个模式有点大,没有唯一的答案的:)

这不是假设,而是我们单位实际发生的一个案子。

技术人员在申请专利时其实是可以将“印刷机”去掉,而用泛泛的“一种主动降噪方法”的。但是由于沟通出了点问题,就直接这么交上去了。

后来这个技术人员又想申请一个有关其他设备的主动降噪方法——一样的技术方案。我说这是同样的技术方案,无需另行申请专利,因为专利不是按照技术领域进行保护的。

但回头自己一想,在已经申请的专利中如果有“印刷机”这样明确的技术应用领域,会不会影响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呢?而且实际中发明专利中不是还有一种就是所谓的“转用发明”嘛!

忘高人解惑!
message  中级会员 | 2008-5-29 01:48:49

Re: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成为不侵权的理由吗?

侵权有两种,一种是字义侵权,一种是等同实施。自己把范围写小了,有什么办法呢。转用发明也必须符合非显而易知性,才可以授权啊。
在美国可以通过reissue扩大专利范围的。
为发明人正确尽可能大的专利权利范围是代理人的职责,而不仅仅将发明的技术方案写成专利的格式,只能说这个代理人不专业,而不仅仅是沟通上的问题。
飞浪  注册会员 | 2008-5-29 02:07:48

Re: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成为不侵权的理由吗?

的确,所以很多时候可能因为撰写的不好而导致获得的保护范围缩小.毕竟是否能够获得专利权和是否侵权两者是存在差异的
刘立国律师  注册会员 | 2008-5-29 02:19:44

Re: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成为不侵权的理由吗?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1第三段:
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审查指南》在法院审理侵权案件时,可以作为参考,比指南更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等同原则”。

虽然LZ说的是方法专利,也有可能会按同样的原则判断。从这两个规定来看,LZ说的情况可能侵权,也可能不侵权。

不过,再申请一个用于其他设备的专利,却很难有创造性了。
phillps  注册会员 | 2008-5-29 02:35:31

Re: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成为不侵权的理由吗?

message wrote:
侵权有两种,一种是字义侵权,一种是等同实施。自己把范围写小了,有什么办法呢。转用发明也必须符合非显而易知性,才可以授权啊。
在美国可以通过reissue扩大专利范围的。
为发明人正确尽可能大的专利权利范围是代理人的职责,而不仅仅将发明的技术方案写成专利的格式,只能说这个代理人不专业,而不仅仅是沟通上的问题。

那请问你怎么理解“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在我这种情况中的适用呢?
phillps  注册会员 | 2008-5-29 02:39:29

Re: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成为不侵权的理由吗?

刘立国律师 wrote: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1第三段:
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审查指南》在法院审理侵权案件时,可以作为参考,比指南更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等同原则”。

虽然LZ说的是方法专利,也有可能会按同样的原则判断。从这两个规定来看,LZ说的情况可能侵权,也可能不侵权。

不过,再申请一个用于其他设备的专利,却很难有创造性了。

但我认为“印刷机并不是对该方法的“用途限定”,而应当是对应用领域的限定。所以《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1第三段并不应当用来解释这种情况吧。

至于可能侵权,也可能不侵权,您能不能大概举个例子呢?
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5-29 03:55:10

Re: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成为不侵权的理由吗?

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个技术特征都是对保护范围的限定

例如一个权利要求保护一种药物,用于治感冒,这种治病用途就是对保护范围的限定, 当这种药物用于治癌症时,就不侵权,这个例子应该很容易理解,

本案中的印刷机,也是对降噪方法的限定,如果方法从未被用于,比如说火箭的降噪,那么用于火箭降噪的用途就不侵权,

所以说使用领域在此例中是有限定作用的,

那么说使用领域在任何情况下都有限定作用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如果这个权利要求里虽然说了印刷机,但实际上印刷机在整个技术方案中不起任何作用,那么,这个印刷机就有可能没有限定作用.

个人意见,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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