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PCT]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人变更

2008-4-23 17:39
1129815
KobeBryant  新手上路 | 2008-5-3 03:49:58

Re: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人变更

明鉴 wrote:
如果现在国际申请还没有30个月届满,目前处于12个月,这个时候申请人如果在国际阶段变更了申请人(权利转让),国际公布的时候公布变更后的申请人信息,进国家阶段的时候需要提供转让证明,会有IB306。

审查指南中:
5.8 著录项目变更
5.8.1 经国际局记录的变更

5.8.1.1 国际局通知的效力
     在国际阶段国际局应申请人或受理局的要求,对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其姓名(名称)、居所、国籍或地址的变更,或者对请求书中的发明人或其姓名的变更进行记录,并书面通知指定局。专利局收到国际局“记录变更通知书” (PCT/IB/306表),应当认为申请人已向专利局提出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即不需要就该项变更再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缴纳变更手续费。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当直接使用变更后的著录项目。
5.8.1.2 补交证明材料
    国际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中指明变更的项目是申请人(指实体),在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交申请权转让或赠予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合并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转移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可以是正本或者是由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制件。审查员应当审查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没有提交证明文件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改正形式缺陷通知书” (PCT/CN504表),通知申请人补交,期满未补交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PCT/CN522表)。
    国际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 (PCT/IB/306表)中记载的变更事项是由中国内地的单位或个人将申请权转让给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6.7.2.2节第(3)(ii)项的规定。
国际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中指明变更的项目是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发明人姓名的,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应当认为变更已经生效。
如果本申请距离最早优先权日起刚刚12个月,那么在18个月国际公布时是公布变更后的申请人信息的,这时国际局一般并不会向指定局或选定居传送IB306,所以我们是不会向申请人索要转让证明的,所谓的需要转让证明的情况是指国际公布后由ib306变更申请人或者是第一次国际公布与第二次国际公布之间有ib306等等
广告位说明
奋斗的小鸟  注册会员 | 2008-5-6 22:43:16

Re: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人变更

明鉴 wrote:
审查指南中规定,申请人变更涉及到公司(实体)时,需要提交证明文件,A(个人)转给B(个人)均属于个人,为非实体,审查指南没有规定转让均为个人时也提交证明文件,故推定A(个人)转给B(个人)不需要提交证明文件。
   当 然,实践中您完全可以提供由A到B的证明文件和 由B到C的证明文件,多提供证明文件,不会负法律责任的,哈哈。
审查指南中,什么地方规定的,我怎么没有找到?还请指教。
另外,个人不算是实体吗?
根据我个人的理解,不同的个人之间的转让也应该属于申请人(实体)变更。望指教。
广告位说明
凡外重者内拙  注册会员 | 2008-5-8 06:56:29

Re: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人变更

是审查指南327页

这里的“实体”不是指公司的那个“实体”,而是相对于后面这一句“国际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中指明变更的项目是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发明人姓名的,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应当认为变更已经生效。”中的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来讲的,因为审查指南怕表达不清楚,才专门做了注释,但实际上还是会引起不同的理解。不论是个人还是公司,主体本身变化了都是要交证明的;只有主体没变、只是改了名而已的,则不用提交证明。
honghao571  注册会员 | 2008-5-17 04:54:12

Re: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人变更

明鉴 wrote:
个人认为, 审查指南5.8.1.2 补交证明材料的情况是变更的项目是申请人为实体,申请人由A(个人)转给B(个人), 又由B转给C(公司,这个公司的负责人是A),国际局已经记录了由A到B, B到C的变更,只提交由B转给C证明就可以。

正解:个人也属于实体。指南哪里说个人不是实体了??
如您所述,可通过的证明材料为:
由于国际局记录的是由A到B, B到C的2张IB/306,因此变更证明必须是A到B, B到C的2张证明组成一个完整的关系。
(若国际局记录的是由A到C的1张IB/306,则可以只提供1张A到C的证明,也可提供A到B, B到C的2张以证明组成一个完整的关系。)

只要还未提前进入国家阶段(进入国家阶段意味着国际阶段在该国的终止),就只需提供转让证明而不用办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KobeBryant  新手上路 | 2008-5-26 18:24:14

Re: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人变更

honghao571 wrote:

只要还未提前进入国家阶段(进入国家阶段意味着国际阶段在该国的终止),就只需提供转让证明而不用办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进入国家阶段并不意味着国际阶段的终止,只要案卷还位于pct处,各种国际阶段的手续都是承认的,不需要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Dorothy_D  注册会员 | 2008-6-13 01:57:13

Re: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人变更

我也想就着楼主的问题和明鉴的回答补充两点。楼主的问题可以简化为两个:
1、如果在国际阶段所做的变更只涉及简单的如申请人姓名、地址等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时(指相对于专利权转让这种实体的变更来说)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候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就像引用审查指南上所述的内容“应当认为申请人已向专利局提出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即不需要就该项变更再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缴纳变更手续费。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当直接使用变更后的著录项目。”,但是对于楼主所提问题的一个补充,与楼主所遇到的情形不同的是,如果在国际阶段做出变更的时间离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十分接近,此时306表往往不能及时送达中国专利局的审查员手中,尽管此时在wipo上可以检索到“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已提出,审查员不会主动去做检索工作的,那么当申请书上出现的是变更后的信息,如改正了的申请人名称、地址等,审查员会出具一个“改正形式缺陷通知书”指出如“未正确知名申请人名称”,那么此时作为代理机构需要做的是做“意见陈述书”,补上作为证明材料的306表即可。

2、但是如果涉及的是专利权转让这种问题,即便是在国家阶段做出了著录项目变更(有306表)在进入国家阶段的时候还是要提供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的转让证明。

以上是说明了情形1和2的不同情况,二者的相同点在于都不用做“著录项目变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