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PCT]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人变更

2008-4-23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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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如果现在这个国际申请还没有30个月届满,目前处于12个月,这个时候申请人如果在国际阶段变更了申请人(权利转让),是不是国际公布的时候就公布变更后的申请人信息?进国家阶段的时候还需要提供转让证明么?会有IB306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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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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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鉴  注册会员 | 2008-4-23 17:48:32

Re: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人变更

如果现在国际申请还没有30个月届满,目前处于12个月,这个时候申请人如果在国际阶段变更了申请人(权利转让),国际公布的时候公布变更后的申请人信息,进国家阶段的时候需要提供转让证明,会有IB306。

审查指南中:
5.8 著录项目变更
5.8.1 经国际局记录的变更

5.8.1.1 国际局通知的效力
     在国际阶段国际局应申请人或受理局的要求,对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其姓名(名称)、居所、国籍或地址的变更,或者对请求书中的发明人或其姓名的变更进行记录,并书面通知指定局。专利局收到国际局“记录变更通知书” (PCT/IB/306表),应当认为申请人已向专利局提出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即不需要就该项变更再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缴纳变更手续费。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当直接使用变更后的著录项目。
5.8.1.2 补交证明材料
    国际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中指明变更的项目是申请人(指实体),在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交申请权转让或赠予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合并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转移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可以是正本或者是由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制件。审查员应当审查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没有提交证明文件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改正形式缺陷通知书” (PCT/CN504表),通知申请人补交,期满未补交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PCT/CN522表)。
    国际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 (PCT/IB/306表)中记载的变更事项是由中国内地的单位或个人将申请权转让给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6.7.2.2节第(3)(ii)项的规定。
国际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中指明变更的项目是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发明人姓名的,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应当认为变更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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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tianhahaxi  新手上路 | 2008-4-23 18:13:53

Re: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人变更

非常感谢!
那如果这个申请人由A(个人)转给B(个人), 又由B转给C(公司,这个公司的负责人是A), 问题是:这个时候我们是否可以准备一个转让证明即由A到C,还是需要2个,即由A到B,由B到C?( 假设国际局已经记录了由A到B, B到C的变更)
明鉴  注册会员 | 2008-4-23 18:39:05

Re: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人变更

个人认为, 审查指南5.8.1.2 补交证明材料的情况是变更的项目是申请人为实体,申请人由A(个人)转给B(个人), 又由B转给C(公司,这个公司的负责人是A),国际局已经记录了由A到B, B到C的变更,只提交由B转给C证明就可以。
tiantianhahaxi  新手上路 | 2008-4-23 18:52:17

Re: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人变更

B转给C证明?还是A--C?
明鉴  注册会员 | 2008-4-23 19:13:54

Re: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人变更

个人认为,
1、提交的证明文件应该是您变更时提交的文件的原件或符合要求的复印件,由A(个人)转给B(个人), 又由B转给C(公司,这个公司的负责人是A),是针对同一专利申请同一著录项目即申请人发生的两个法律事实,第一个:A(个人)转给B(个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第二个:B转给C(公司),需要提交证明文件。这两个法律事实均有各自的证明文件,不可能由一件证明文件来证明,试想,您提交A-C的证明,而事实上是由A转给B), 再由B转给C,显然证明材料与所发生的事实不符合,故不能提交A--C证明文件。
2、 根据审查指南5.8.1.2 补交证明材料的情况,是申请人为实体时,申请人由A(个人)转给B(个人), 又由B转给C(公司,这个公司的负责人是A),如果国际局已经记录了由A到B, B到C的变更,只提交由B转给C(公司是实体)证明就可以,不需要提交由A到B的证明文件。
tiantianhahaxi  新手上路 | 2008-4-23 19:50:38

Re: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人变更

呵呵,真诚的感谢明鉴的热心回复。

可是,我还是不明白,为什么不用提交A到B的转让证明呢?审查指南 5.8.1.2 中没有提到这点阿!
明鉴  注册会员 | 2008-4-23 20:19:04

Re: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人变更

审查指南中规定,申请人变更涉及到公司(实体)时,需要提交证明文件,A(个人)转给B(个人)均属于个人,为非实体,审查指南没有规定转让均为个人时也提交证明文件,故推定A(个人)转给B(个人)不需要提交证明文件。
   当 然,实践中您完全可以提供由A到B的证明文件和 由B到C的证明文件,多提供证明文件,不会负法律责任的,哈哈。
piglyke  注册会员 | 2008-4-24 22:05:21

Re: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人变更

就着楼主的问题,请问处于国际阶段的PCT申请如何变更申请人?
原申请人为公司加个人(分别在不同领域享有申请权及其他权力),国内公司,提交文件为英文,公司名称改变,需要怎样告知国际局,提交哪些证明文件,让其记录变更呢?
谢谢
piglyke  注册会员 | 2008-4-24 22:15:02

Re: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人变更

就着楼主的问题,请问处于国际阶段的PCT申请如何变更申请人?
原申请人为公司加个人(分别在不同领域享有申请权及其他权力),国内公司,提交文件为英文,公司名称改变,需要怎样告知国际局,提交哪些证明文件,让其记录变更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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