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咨询] 数值范围的修改

2008-3-28 20:15
1421814
xwsipi  注册会员 | 2008-6-5 21:19:39

Re:数值范围的修改

此公开不符合指南规定的公开,就好像只写化合物结构而不提供制备方法和图谱数据一样,是不能作为公开文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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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6-6 00:52:11

Re:数值范围的修改

如果作为申请文件,其的公开必须符合指南中规定的充分公开的要求;作为对比文件,只要存在通常就可以视为公开,这两种“公开”的标准是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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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sipi  注册会员 | 2008-6-10 19:26:59

Re:数值范围的修改

非比寻常 wrote:
如果作为申请文件,其的公开必须符合指南中规定的充分公开的要求;作为对比文件,只要存在通常就可以视为公开,这两种“公开”的标准是不相同的。
是个人理解么?
指南第三章2.3 关于对比文件的定义是 “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另外,对比文件中包括附图的,也可以引用附图。但是,审查员在引用附图时必须注意,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本案中,就像如果有人将所有制剂的辅料百分比都罗列一下,是不是以后就没有制剂专利可申请了?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6-10 23:15:45

Re:数值范围的修改

对于专利性的完整判断,应当至少从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本身、有益效果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对于上面帖子中的情况,如果对比文件仅是“将所有制剂的辅料百分比都罗列一下”,而其它几方面都不相同,那么在后申请还是有机会获得专利权的。

第一个帖子中所述的情况和上面帖子中所述的两种情况是有区别的。第一个帖子提供的信息是,在后申请没有新颖性,也就是说上述几个方面都被认为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并不仅仅是数值范围被认为相重叠或交叉。如果该案不是这种情况,而是上面帖子中最后所述的状况,那么可以考虑从其它方面进行突破而不仅是从数值范围一个方面来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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