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比寻常 wrote:
如果作为申请文件,其的公开必须符合指南中规定的充分公开的要求;作为对比文件,只要存在通常就可以视为公开,这两种“公开”的标准是不相同的。 是个人理解么?
指南第三章2.3 关于对比文件的定义是 “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另外,对比文件中包括附图的,也可以引用附图。但是,审查员在引用附图时必须注意,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本案中,就像如果有人将所有制剂的辅料百分比都罗列一下,是不是以后就没有制剂专利可申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