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感觉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存在比较大的风险。
首先,根据北京高院《若干意见》第94条的观点,一般“非生产经营目的”的抗辩仅限于个人,而单位不能以“非生产经营目的”进行抗辩。
其次,如roadwind所言,“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关键是这项研究要针对专利本身,专利为若为产品专利,则当针对产品本身进行研究方属“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而lz的目的是对该药品的用途研究以发表论文,则个人认为不能属于针对药品本身,因为针对产品的研究和针对产品用途的研究还是具有较大差别的。针对该药品用途的研究可能会被认为成,该药品是作为一种实验用材料而被使用,而非实验的目的:究其地位,与实验时用的玻璃管没有区别。
最后,A63.1是“不视为侵权”,而非“不侵权”。
再最后,本来这个问题就是各国都争议非常激烈的问题,lz如果真做了,然后被告了,大家争议一起,说不定就世界扬名风光了,哈哈
还有一点,本专利是否已经授权?该产品是否不能通过合理的途径获得?如果真想用的话可以从这方面打点主意,毕竟中国专利法不大会达到美国的保护力度:)当然,如果牵涉诉讼,你的文章如果要求在原告国发表那就有点困难了。唉,教坏别人了。。。
美国最高院对bolar例外所做的扩张解释有兴趣的可以看一下,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609238914.html,怎么样得出来的“实验中使用专利化合物,虽实验本身并不包括在向fda报批信息中,这种使用也不属侵权。”有点晕,一直弄清楚是写的人没整清楚,还是我没弄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