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kern wrote:
吴老大的答案:
1.一种药剂包装件,包括一个至少部分由通气材料制成、容纳药剂的封闭内层,置于该内层之中的药剂,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将所述内层的通气材料部分覆盖住或将所述内层封装在其中的外层,该药剂包装件还包括一个用于将此外层撕开以使其内层的通气材料部分暴露在外的结构。
我来挑刺:
“置于该内层之中的药剂”缩小了保护范围,如果别人单卖包装件供给药厂就避开了专利权。
“将所述内层的通气材料 部分 覆盖住”,“部分”一词理解为“材料部分”还是理解为“部分覆盖”,有歧义,犯了权利要求书的大忌。
“还包括至少将所述内层的通气材料部分覆盖住或将所内层封装在其中的外层”,凡用到“或”字的,通常都有更好的上位方法。
我给出我建议的几种写法:
1. 名称略,包括用于容纳药剂的封闭内层,内层具有可透气部分,可透气部分外设有可撕开的外层。
1. 名称略,包括用于容纳药剂的不透气封闭外层,设有透气材料内层附在外层的内壁,外层在附有内层处可撕开。
1. 名称略,包括本体和封口,本体不透气,封口包括透气内层和可撕开的不透气外层。
简单易懂
我的写法已经隐含了“以使其内层的通气材料部分暴露在外的结构”。
说成“可撕开的外层”就完了,何必说成“包括一个用于将外层撕开的结构”这么拗口。
而且我不喜欢用“一个”、“至少部分”、“至少将”这些累赘的词语。
我觉得lakern说的“部分”这个词不清楚有些道理,但是后面的改法值得商榷,就象对比文件2,是由一凸壳和平面构成的封闭空间,有点象我们常见的一版一版的药片,那么它的底面是不是就是一个可撕开的外层呢?所以应该是先有外层,再附着于外层有一撕开部件才体现出区别。另外我觉得“一个”这种数量词是该慎用,不过“至少”还是一个不错的用词,不失为一个好的用法。
楼主的答案不知是否是吴老的答案?如果是的话,我以为这种写法更偏向实务的写法,而非考试的答案,作为考试来说,我觉得稳妥的做法是尽量从材料中选词,而不是自己造词,有的考友可能实务中习惯于天马行空,这样的做法至少在考试中是不太妥当的。
此外,似乎我在看论坛上的答案时,好像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所谓的带状部件并非只是一条,至少在材料中有说明,可以设置多条带状部件,从而在撕开的时候,形成多个透气窗口。当然,这一特征如果在你未提及数量时应当是隐含其中,但是如上面“吴老的答案”显然忽略了这一特征,而且我个人认为从考试角度上,由于采用隐含写法可能包含你并未意识到这一特征这种情况,而采用明示的写法显然可以告诉阅卷老师你看到了这一点,不知这是否也能多得些分数?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点浅见,希望能抛砖引玉,与众位博友交流探讨撰写技巧,共同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