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开之后,授权之前可以提出公众意见,然而,在提出公众意见后,审查员会不会参考你的意见,这个现在不得而知,审查员也不会对提出公众意见的人发个感谢信什么的。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如果提出公众意见后,审查员针对该意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那么申请人就会针对该意见进行修改,而且在审查阶段的修改只要不超过范围是可以进行比较大的修改的,所以这对于相对人来讲是没有什么好处的。
如果有有力的证据,建议在该专利授权之后进行无效,虽然会多花一些钱,但既然产品已经上市,其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是绝对不止一个小小的无效费用的。最重要的是,在无效的阶段,对于权利人来讲,其所能修改的范围相对于申请阶段来讲要小得多,可能会造成大量的权利要求被无效掉,肯定更有利于相对人。
在市场阶段,如果相对人认为该专利申请在授权之后会有很大的把握无效掉,肯定不会造成侵权的事实,这个时候可以委托当地的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以稳固你的客户。
宽限期的问题,各国有大致相同的规定,但为了准确起见,最好是询问当地的代理机构。
中国专利法中对于宽限期的规定已如楼上所述。 |